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由此可見,兩者是不同的專利類型,並不存在沖突
發明,是專利的主要保護手段,保護產品(包括新材料)、方法,其需要經過初步審查、實質審查之後才可以獲得授權,授權周期較長,2-4年不等,有的甚至7-8年,保護期為20年
實用新型,是基於國情所決定的,如美國等國家沒有這個專利類型,主要保護產品的形狀、結構,不保護方法、新材料等,大部分就是機械類產品,其只需要經過初步審查就可以獲得授權,保護力度較發明差(如侵權賠償較發明少),但是,授權周期較短,幾個月至1年不等,保護期為10年
專利,授權是基本,最重要的是穩定性,在專利侵權、訴訟、許可等關鍵領域中,對方考慮的更多是穩定性,若妳的專利穩定性差,對方可以到復審委、法院宣告專利無效(這個是對專利審查的救濟措施),也會有可能使得妳的專利權被判無效,失去專利權
因此,在申請時,對於可同時申請發明與實用新型的方案,建議同日(必須同日,並且在請求書中勾選同日申請的選項,否則在後的申請可能無法獲得專利權)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實用新型較快獲得授權,保護產品,若在後的發明獲得了專利權,就放棄實用新型的專利權(這個是專利法規定的,同樣的方案只能給壹個專利權),若在後的發明無法獲得專利權,則實用新型保留,但是,其穩定性比較差
相對而言,發明的費用要比新型要高,經濟因素也是需要考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