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市人民政府在召集相關職能部門和市公共交通運營公司(以下簡稱市公交公司)召開協調會後,下發了某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明確市公交公司的運營範圍為經批準的城市規劃區內;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規劃區內開通的線路,應保證正常運營,免收通行費用;在規劃區範圍內,將原由交通部門負責的城市公交企業非法營運的查處工作移交給建設部門。會議紀要下發後,某市交通局根據會議紀要要求,停止了對市公交公司非法營運的調查。
田某、、王某是經交通部門批準的三家運輸經營者。他們運營的線路與市公交公司根據會議紀要免交交通費的兩條運營線路重疊,但根據會議紀要,他們不能享受免交交通費的優惠待遇。三人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會議紀要中關於免除市公交公司繳納交通費的規定,請求確認市政府關於暫停查處市公交公司非法營運的會議紀要中的內容違法。
問題:
1.城市人民政府會議紀要規定的城市公交公司免交交通規費是否屬於行政訴訟的範圍?為什麽?
2.田、孫、王是否具備原告資格?為什麽?
3.田、孫、王請求確認某市人民政府暫停查處城市公交公司非法營運的內容是否違法,是否屬於法院受案範圍?為什麽?
二、(此題15分)
案例:丁是某市東郊某電器廠廠長(私營企業,無法人資格)。2003年,由於工廠資金短缺,他多次向銀行貸款未果。為此,丁某模仿銀行存款憑條上的印鑒圖案,偽造了甲銀行的儲蓄印鑒和行政印鑒,以及銀行工作人員的姓名印鑒,偽造了兩張戶名為黃、唐在甲銀行的存款憑條,每張存款50萬元。隨後,丁邀請乙銀行(國有金融機構)辦公室副主任朱吃飯,並將電器廠在乙銀行辦公室申請存單抵押貸款的意向告訴朱,並承諾事後予以感謝。朱某見有利可圖,讓丁第二天去辦公室找信貸部負責人張,並答應給張打招呼。第二天,丁某來到b銀行辦公室,朱某將其介紹給張某,讓其關照。
在審核丁提交的借款材料時,張某對A銀行的兩張存單產生了懷疑,於是向A銀行發函查詢。此時丁通過朱催促張,張打電話詢問詢問。A銀行儲蓄科科長答應很快辦理,但張沒有等到答復,便為丁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並報朱某審批。侯家銀行沒有回復詢問。
朱在審批過程中發現材料有問題,便打電話給丁詢問。丁見到朱某後,將假存單的事情原原本本講了壹遍,並騙朱某說有大生意賺錢,貸款會如期歸還,並當場給朱某好處費654.38+萬元。朱見丁答應,便收下好處費,同意借給丁1萬元。丁某拿到借條後,以感謝的名義送給張某5萬元,張某收下。丁將貸款全部投入電器廠,虧損耗盡,導致銀行貸款無法歸還。檢察院將此案起訴至法院。
問題:簡要分析丁某、朱某、張某涉嫌犯罪行為的罪名,然後根據相關刑法理論和法律規定,確定應當如何定罪處罰。
三、(本題18分)
案例:A公司指派員工唐從事新型燈具的研發工作,唐於1999年3月完成了壹款新型燈具的研發工作。A公司對該燈的技術采取了保密措施,並於2000年5月19日申請了發明專利。2001 65438+2 1,國家專利局公布了該發明的專利申請,並於2002年8月9日授予A公司專利權。此前,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00年7月簽訂專利許可合同,約定乙公司使用該燈專利技術四年,每年許可費65438+萬元。
2004年3月,A公司欲將該專利技術以80萬元轉讓給C公司。唐和B公司也想以同樣的條件購買該專利技術。最終,A公司將專利賣給了唐。唐買下專利後,打算以價值80萬元的燈具專利作為出資,成立註冊資本300萬元的有限責任公司。
65438於2004年2月20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本專利無效,理由是丁公司已於65438,0999年2月20日開始生產相同的燈具並在市場上銷售,該發明不具備新穎性。經查,D公司在得知A公司開發了壹種新型燈具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了A公司的相關技術資料,並壹直在生產銷售該新型燈具。
問題:
1.唐作為發明人,應當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2.甲公司與乙公司在取得專利前簽訂的專利許可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如何適用相關法律?
3.A公司為什麽要將專利技術轉讓給唐?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成立後,會對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間的專利許可合同的效力產生什麽影響?
4.唐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300萬元,專利權作價80萬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麽?
5.專利是否應該因為不新穎而宣告無效?為什麽?
6.如何定性丁公司的違法行為?為什麽?
四、(本題15分)
案例:1998年,國有企業川南商廈擬定重組方案:經資產評估,以1.5萬元的價格出售,其中1.5萬元出售給管理人員(***4人),45萬元出售給其余45名職工,企業改制為川南百貨有限公司,註冊資本1.5萬元。重組方案於5438年6月+同年2月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原管理人員宋認繳45萬元,李、王、周各認繳20萬元,其余員工認繳1萬元。公司成立後,向各認股人發放出資證明書。公司設立了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宋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李、王為公司董事,周為監事會主席兼財務負責人。
2001年,公司召開董事會,決定增加註冊資本至300萬元。周出席董事會會議並表示同意。會後董事會發文稱,本次增資方案經公司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可以實施。同年4月,公司註冊資本增至300萬元。除少數員工認繳30萬元外,其余654.38+0.2萬元由宋、周、李、王等額認繳,並辦理了增資工商登記。同年6月5438+10月,王某與妻子蘭某協議離婚,蘭某要求王某賠償25萬元。王按協議約定將其50%的股權支付給蘭,董事會同意該協議。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稅被立案偵查。經調查發現,除王外,宋、周、李在1998年改制時取得的股份均為挪用川南原商業大廈資金購買,且2001年公司增資時,宋、周、李、王均未實際出資,而是以公司新辦公樓評估後的資產作為增資款,計入其個人名下。同時查明,該逃稅行為未經股東會討論,而是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同意後,由董事會決定實施。後來法院判決該公司偷稅罪名成立,對該公司罰款654.38+0.4萬元。宋等人也被判處相應刑罰。
問題:
1.宋、周、李、王在1998重組中取得的股權是否有效?為什麽?
2.川南公司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安排是否合法?為什麽?
3.川南公司董事會增資決議及公司增資行為是否有效?為什麽?
4.蘭能否根據補償協議獲得王持有的50%股權?為什麽?
5.對川南公司罰款造成的654.38+0.4萬元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責任?為什麽?
五、(此題17分)
案例:家住某市A區的潘某(甲方)與家住B區的舒某(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舒某將C區壹套500㎡的二樓租給潘某經營餐廳。除了相關租賃事宜,合同還約定:“租賃過程中甲方決定購買該房屋的,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價格購買,具體事宜另行協商。”
潘的飯館開張後,生意興隆,他決定把租的房子買下來長期經營。但由於房價上漲,舒某不同意出售。潘將654.38+000萬元房款存入公證,舒仍拒不出售。侯書某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價格與杏林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為阻止舒某與杏林公司達成交易,潘某向C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租賃合同中的買賣條款有效,判決舒某履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義務。
法院受理後,舒某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經審查後出具駁回通知書。壹審法院經審理,認定原被告之間的關系構成預約合同,但不構成買賣關系,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潘不服,提起上訴。
問題:
1.本案訴訟過程中法院做了哪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事情?正確的方法是什麽?
2.如果二審維持原判,在遵守生效判決的基礎上,潘可以通過什麽訴訟手段獲得法律救濟?
3.如潘某與舒某壹審訴訟前或訴訟期間,杏林公司就兩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申請仲裁,請求確認合同效力並請求履行,潘某能否參加仲裁程序並主張其有優先購買權?為什麽?
4.如果二審法院判決潘勝訴,潘申請執行,杏林公司可以申請再審嗎?為什麽?杏林公司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嗎?為什麽?
5.潘可以向法院申請什麽法律手段阻止舒某在起訴前與杏林公司達成交易?法院要具備什麽條件才能允許其適用?法院應該如何許可和執行?
6.如二審維持原判,經協商,潘某與舒某達成合同,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價格出售該房屋。銷售合同是否構成執行和解?為什麽?法院是否應該介入?為什麽?
第二部分:法律文書的標題。這部分***1題,25分。
六、(此題25分)
甲(男,26歲,漢族)和乙(男,24歲,漢族)是表親。2003年3月,他們約定壹起進城打工,在同壹個農貿市場擺攤做水果生意,共用壹個小院住在壹起。因為A擅長做生意,生意壹直比B好,所以B有些委屈。
2005年8月6日下午,因為壹單蘋果批發銷售,B以為A搶走了自己的生意,於是走到A面前擺攤,A說:“我的蘋果質量好,價格低。人們願意買我的。妳不能怪我。”乙說:“人家本來要買我的蘋果,妳故意壓低價格,搶了我的生意。妳不幫我就算了,但妳連表妹都不該欺負。我已經忍妳很久了!”乙越說越急,抓起旁邊的水果刀就捅向甲,甲見此,趕緊伸手拿刀。僵持裝甲的右臂被刺了壹刀。在在場的買家C和D制止並勸說後,B放下水果刀,向流血的A道歉,說:“我只是壹時生氣,請原諒我表哥。”並送a去附近中心醫院治療。經鑒定,A某為輕微傷。在A住院期間,B主動承擔醫藥費,並為A洗衣送飯,幫助護理。但因為A住院,生意無人打理,幾百斤水果爛了,損失3000多元。
出院後,A覺得這件事讓他在市場上丟了面子,生意損失嚴重。他非常生氣。在來訪妻子的堅持下,他向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訴訟。法院受理此案,並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處理。
問題:假設妳是甲方聘請的律師或者乙方聘請的律師,或者本案的審判長(選其壹),請根據上述案例撰寫法律文書。
提示:文書涉及的當事人自然情況、司法機關名稱、證據種類及名稱等相關事項可以自行編寫,但不允許考生自己的名字,否則本卷不得分。
回答要求:
1.文書種類的選擇符合所選身份、法律規定、格式規範、項目齊全;
2.請求或者答辯事項清楚,事實和證據充分,或者處理合法、準確;
3.文字簡潔流暢,沒有語法錯誤和錯別字。
第三部分:分析與討論。這部分有***2題,50分。
七、(此題25分)
案例:某大學三年級女生。2003年5月5日,A去國際知名連鎖店B的超市購物。付完賬,他拿回手提包,正要走出超市大門,被超市保安攔住。保安懷疑甲方攜帶未結算的貨物,要帶甲方去超市經理辦公室處理。a予以否認,並在爭執過程中引來眾多顧客圍觀。後來在經理辦公室,甲方在值班經理的要求下出示了購買的商品和結賬單據。值班經理打開甲方帶來的手提袋進行檢查,並叫來女工作人員對甲方進行全身搜查,但未發現未結算的貨物,於是將甲方放行。事後,A在超市被搜身的消息在我們學校甚至其他高校傳開了。A成為了備受關註的“新聞人物”,對A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壓力,並引發了失眠、頭暈等癥狀,無法繼續學業。醫生建議他做心理治療。甲認為超市乙侵犯了其人格權,遂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超市乙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654.38+萬元。
本案雙方的主要事實爭議是超市B在進行全身搜查時是否強迫甲方脫掉內褲。在這方面,雙方都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雙方的主要法律爭議是:每年盜竊金額巨大時,超市是否有權對顧客進行搜查。超市B認為已經在超市張貼了告示,保留搜查顧客的權利。壹審法院認為,超市B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沒有強迫甲方脫衣搜身,故認可脫衣搜身的事實。認為超市B的搜查行為已經侵犯了A的人格權,侵權情節惡劣,後果較為嚴重。同時考慮到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較高,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10000元。超市B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壹審判決認定超市B強迫甲方脫內衣的事實證據不足,但維持壹審認定的其他事實,判決超市B酌情賠償甲方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甲方不服二審判決,以賠償金額過少為由申請再審,請求將賠償金額變更為11,000元。
問題:
1.請簡要分析本案壹審判決、二審判決、再審申請涉及的法律問題;
2.案件發生後,社會反響相當大,引發了很多討論,主要涉及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自由裁量權、人格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企業安全措施等諸多法律問題。請從任何角度簡單討論壹下。
回答要求:
1.對第壹個問題的分析,應以法理和現行法律規定為依據;
2.第二個問題的討論要思路清晰,論證充分,邏輯通順。
八、(此題25分)
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判例法制度,法官的判決本身具有立法意義,對今後處理類似案件具有約束力。在我國,成文法和司法解釋是審理案件的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也通過公布案例來指導審判實踐。請圍繞“判例、案例、司法解釋”談談妳的看法。
回答要求:
1.在分析、比較、評價的基礎上,提出意見並運用法律知識說明理由;
2.推理清晰,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於5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