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壹起,構成我國專利法所保護的對象。
發明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壹種,自然也具有知識產權的普遍特征,即時間性、地域性、無體性、專有性。
發明專利的涵蓋範圍面廣,包括兩種類型:
1、產品發明;
2、方法發明。
產品發明是指創造出包含新技術方案的物品。例如,對機器、設備、工具、用品等物品進行改進而做出的發明創造。
方法發明是指利用規律使用、制造或測試產品的新的步驟和手段。例如,適用於某種物品的加工方法、測試方法、制造工藝等。
發明可以是產生新的產品或方法,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當前我國的發明以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占大多數,如為現有產品增添新的技術特征,或對某些技術特征進行新的組合等,只要這種添加和組合能夠產生新的技術效果,解決技術問題,就屬於發明,能夠獲得專利權的保護。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