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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重慶市鋼結構加工企業怎樣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及折舊方法?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確定方法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壹)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六十壹條 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壹)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壹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壹)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壹)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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