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監管部門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以下簡稱經營許可)。
2、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局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取得營業執照後,應當持營業執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3.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八條,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主辦單位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信息;
(2)網站地址和服務項目;
(三)服務項目屬於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範圍,並已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完整的備案材料進行記錄和編號。
擴展數據: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從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或者超出許可項目提供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擅自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或者提供超出備案事項的服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網站。
中國政府網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