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羚羊醫療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俊飛,浙江省臨海市白水洋村
代理人姜偉,陳子豪。
被告:浙江康康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蘇偉,法定代表人。
吳勇探員,
第三人:王世英。
審判長:審查原被告、代理人、第三人身份。
審判長:合議庭成員申請回避嗎?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審判長:妳知道權利和義務嗎?
原告:智
被告:智
主審法官:正式開庭
原告:看起訴狀。請求:停止侵權,停止銷售未售出產品,賠償損失65438+萬元,公開賠禮道歉,被告承擔調查及律師費用,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1。重復專利授權無效。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屬於同壹範疇,實用新型專利更早,因為其發明利潤應該無效。2.在了解了原告的實用新型專利後,沒有義務了解現有的發明專利。
審判長:第三人對原被告的陳述有意見嗎?
第三人:沒有.
審判長:根據雙方陳述,本案焦點概括如下:1。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是否構成重復授權;2.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相互沖突,導致壹方無效。
審判長:原告、被告、第三人有異議嗎?
原告:沒有。
被告:沒有。
審判長:現在是法庭調查階段。首先,原告將提供證據。
原告:證據號。1證明合法身份。第3頁,知識產權證書編號60219證明本案第三人王世英是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合法授權的。第4頁專利登記復印件,證明王世英將上述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原告,主張我司權利的合法性,故我司生產的產品是經第三人王世英授權的。
審判長:被告人有異議嗎?
被告:1。對身份沒有異議。2.對權利證書的形式沒有異議,但權利是有瑕疵的。
原告:被告產品的技術特征完全覆蓋了原告的,發票證明了產品的單獨利潤,完稅憑證證明了利潤,律師費發票和運輸費。
被告:第四項。第五項:證據:完稅憑證不能推斷我們生產針的利潤。第六項:證據對律師費發票無異議,因交通、住宿費用不明,我們認為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
審判長:原告有證據嗎?
原告:是的。
審判長:是否在答辯期內提交法庭。
原告:是的。
審判長:請陳述。
原告:1。專利轉讓合同。2.王世英出示的發票。3.公證處出具的公證受理通知書:合同轉讓已經公證。4.康康公司發給王世英的他們之間的合同將執行到2004年2月28日。
審判長:有嗎?
被告:沒有證據。1-4與本案無關,不改變權利瑕疵的事實。是我們公司在2004年2月28日之前做的,毫無疑問。
審判長:請被告舉證。
被告:第壹份證據和第二份證據證明了我們作為主體和法定代理人的身份。
審判長:會提交法庭嗎?
被告:當庭。
被告:第四聯是國家專利局的,用以證明王世英的專利權已經到期。
審判長:有異議嗎?
原告:對身份證明無異議,對第四份有異議。如果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發生沖突,應當撤銷前者。
被告:目前事實是實用新型專利沒有被撤銷。第五,證明發明專利屬於重復授權。證明發明專利應該無效。
審判:妳不同意嗎?
原文:是的。
Be:第六,王世英與康康公司的技術轉讓合同。通過這個合同,我們只能知道對方有實用新型專利,卻不知道還有沖突的發明專利。所以,我們沒有主觀故意。
審判:妳不同意嗎?
是的,這個合同不是權利轉讓合同,而是技術許可合同。
Be:我們的更正是技術許可合同,但不影響我們的索賠。
庭審:雙方是否有新的證據材料供法庭參考。
原文:沒有。
貝:沒有。
庭審:法庭調查階段結束。對重點有異議嗎?
原文:沒有。
貝:沒有。
第三人:沒有.
庭審:現在進入法庭辯論階段。第壹,原話。
原文:我們可以看到,王世英的發明被反復授予專利權是沒有問題的。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3條規定,同樣的發明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根據知識產權局的規定,應當由當事人選擇。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由於權利是重復授予的,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因程序不同而不同。不存在專利會因為後期授權而失效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專利進入公有領域。特別是被告的制作是在65438+2004年2月28日之後未經授權的,屬於侵權行為。
被告:我們不同意知識產權局的內部規定,原告不應該有選擇權。該實用新型專利已於2004年8月到期,權利已經失效。所有權的轉移是沒有意義的。當原告獲得兩項權利時,他有足夠的時間選擇放棄權利,但他沒有提出請求。由此造成的後果不應由我公司承擔。
第三人:我不懂專利法,我是按照國家規定合法申請的,形式和程序都沒有問題。兩者都通過後,我沒有理由認為知識產權局的授權有問題。這個問題我看不懂,但是重復授權不應該是本案判決的重點。
被告:我們不認為第三人的不知情不應該成為借口。
第三人稱:我只是跟著習慣走。
原文:我們認為知識產權局的規定是因為專利法在這個問題上沒有做詳細的規定,知識產權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發布這樣的問題。我們認為新專利仍然可以請求撤銷中止或放棄的專利。我們認為第三方已經和我們簽約了,第三方已經表示有放棄的意思。
Be:我們認為與13條款沖突...撤銷需要經過行政程序,不能憑民事意識生效。
我認為這裏沒有法律沖突。無效宣告後,發明專利權仍然存在,應當受到保護。
Be:我們懷疑發明專利本身有瑕疵。
我們認為第三人的解釋具有實際意義。
第三方:我已經說過了,這個法律的合法性主要是針對審查部門的,這個問題應該是行政部門的問題。我需要強調壹下是否存在重復授權,作為第三方,我認為本案不應該是直接的。
Be:我們沒有惡意侵權。
原文:王世英與被告簽訂五年合同。合同結束後繼續生產存在問題。
貝:我們這段時間的生產是以合同為基礎的。
被申請人:我們認為,原告在2004年2月28日至起訴期間,沒有生產的主觀故意,原告也沒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意思。
原文:我們放棄要求放棄在此期間生產的產品的損失。
評審:是否保存變更需求?
原文:是的。
庭審:詢問第三人是否有關於兩權選擇的通知。
第三人:沒有.
審核:康康公司在生產時發明專利權是否發生轉移?
第三人:沒有.
庭審:受讓方當時是否知道第三方之間存在專利沖突?
原文:沒有。
審判:被告是否被授權改進妳的產品?
貝:沒有。
法官:還有什麽問題嗎?
原文:沒有。
貝:沒有。
庭審:原告最後陳述。
我們的依據是合法有效的。我們要求被告停止侵權,並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庭審:被告人做了最後陳述。
Be:因重復授權的行為狀態得不到法律支持,請求判決無效。我們沒有主觀過錯,沒有理由承擔訴訟費用。
庭審:第三人陳述。
第三人:傳真是實用新型。我沒有理由懷疑行政部門授予的權利不能共存。
庭審:妳願意調解嗎?
號碼
貝:沒有。
雙方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