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譽是否應該被認可?
首先,引用自20世紀70年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在設計儲量確認會計時的解釋(該公告要求油氣公司披露未來可采儲量的探明價值,為了進行披露,此類公司必須估計尚未鉆探且仍在地下的油氣量,這種估計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企業報告現有資源的未來可能收益,這是決策者增加的。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企業的競爭就是創造力的競爭。作為核算這部分能力的價值,商譽對於衡量企業未來的競爭優勢和判斷企業的投資價值非常重要。因此,有理由相信商譽確認增加的決策相關性將遠遠彌補其估計的不準確性。因此,商譽應被確認為壹項資產。
其次,資本市場的反應也驗證了我們的判斷。實證研究的結果表明:商譽的報告資產價值與股票價格相關,並且在商譽攤銷5年後仍然相關。同時,相關研究也表明,報告商譽價值的企業市值與賬面價值的比率相對較低。換句話說,賬面價值更接近市場價值,從另壹個側面支持了商譽的確認,使會計信息更有用。因此,應確認商譽資產。
最後,會計階段本身就暗示著會計不可能做到真正意義上的準確,不確定性是會計實踐隨時面臨的問題。事實上,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可以預計固定資產的經濟壽命與實物壽命的相關性將進壹步減弱,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可靠估計的難度將加大,但固定資產不會因為計量的可靠性而折舊,因此沒有理由因為計量問題而不確認商譽。
二、如何確認商譽資產
(壹)商譽的記錄時間問題。本文認為,現行的只有在並購發生時才確認商譽價值的會計處理是不合理的。原因如下:首先,我們都知道形成商譽價值的不是M&A活動,而是企業不斷努力開發和創造的知識產權。因此,從商譽價值形成的角度來看,M&A活動是無關緊要的事情,不應成為決定記錄時間的標誌。其次,只確認M&A企業的價值,也導致M&A企業與非M&A企業缺乏可比性。我們知道,財務數據只有在比較不同企業時才具有決策價值,但只有部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包含商譽,這壹方面導致投資者在使用商譽信息時更加無所適從,另壹方面也導致M&A企業和非M&A企業的財務比率因為計算口徑不壹致而存在顯著差異。
既然商譽的價值直到並購業務發生才合理,那麽如何解決商譽入賬時間的問題?首先,按照以往的慣例,應該要求所有企業在過渡期內選擇披露商譽價值的時間,從準則或規定發布的時間開始。其次,從過渡期結束開始,統壹壹個期限(如1年或3年)要求所有企業披露重估後的商譽價值。最後,允許企業在符合法定資產重估條件(如合並、分立等非持續經營條件)時,調整商譽價值。這樣,壹方面,商譽資產的確認保持了與其他資產確認原則的壹致性;另壹方面考慮到商譽資產價值容易波動的特殊性,同時減少隨意調整商譽入賬價值實施盈余管理的機會。
(2)商譽的入賬價值。對於商譽的入賬價值,我們認為應該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來選擇不同的方法。
首先,上市公司的商譽是通過修正後的股價減去賬面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定的。最近壹年股價的平均值(剔除異常趨勢區間)代表修正後的股價,代表了市場對企業價值的客觀評價,可以認為代表了企業的實際價值。修正後的股價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包括兩部分:賬面資產的歷史成本與現值的差額和表外資產的價值。通常我們認為表外資產的價值也是商譽的價值。因此,修正後的股價減去賬面資產的公允價值就代表了商譽的價值。這種處理方法與目前確定商譽的記錄價值是壹致的。
目前會計上的做法是以購買價格減去企業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認商譽的價值,即以收購溢價作為商譽的價值。壹般來說,收購溢價由兩部分組成:並購前未入賬的商譽價值和並購後的預期協同價值。而這部分協同作用可以看作是M&A活動引起的企業創新發展能力和競爭優勢的變化,即企業商譽價值的變化。可見,目前商譽價值的確認也是通過修正後的股價減去賬面資產的公允價值來確定的,這樣可以保證處理方法的連續性。
其次,非上市公司商譽的價值是由與創造力和開發能力形成相關的支出的資本化價值決定的。本文在借鑒國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認為可以將研發支出、營銷支出(包括廣告支出)和培訓支出以及為管理和技術人員支付的報酬(不計入研發支出)乘以各自的權重(這個權重會隨著行業、企業生命周期等的不同而不同)計算出來的結果相乘。),然後乘以壹個換算系數(這個系數是通過比較類似上市公司的商譽價值確定的)
3.商譽是否應該攤銷?
商譽確認為資產後,以後是否應該攤銷?前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第17號意見要求,企業的商譽應在最長40年的期限內攤銷。澳大利亞和中國也要求商譽在壹定期限內攤銷。本文認為商譽不應攤銷,原因如下。
首先,商譽占企業創造和開發知識產權能力的價值,商譽的賬面記錄應與這部分價值保持對應。我們知道,企業創造知識產權的能力並沒有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喪失。事實上,隨著時間的推移,大多數企業都會提高這種能力。但如果對商譽進行攤銷,作為這種能力反映的商譽價值會隨著攤銷而逐漸減少和消失。這違背了會計處理的真實性原則,因此商譽不應攤銷。
其次,固定資產中對土地等可再生資源的處理,也為商譽不攤銷提供了有益的先例。國際會計準則第4號——折舊會計要求可再生資源不折舊,而美國、英國、澳大利亞也要求可再生資源賬面價值不變。事實上,企業創造和開發知識產權的能力也是可持續的,可以伴隨企業的整個生命周期,因此企業的商譽不應引用現行的再生資源會計處理進行攤銷。
再次,研發支出、廣告投入以及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培訓支出與保持企業的創造力和開發能力密切相關,所以既然現行會計處理已經將這些支出費用化於當期,商譽自然不需要攤銷。
最後,資本市場的反應也支持了我們的判斷,商譽不應該攤銷。實證研究的結果表明,報告的攤銷費用和股票收益之間沒有明確的關系,這可能為投資者可能認為商譽不是可攤銷資產提供了證據。
會計的任務是真實地描述企業的經濟業務和資源。如果商譽所占的這部分資產的價值能夠持續,那麽商譽就沒有理由攤銷。
4.商業資產減值是否應該體現?
商譽的價值壹旦確定,壹般需要幾年的時間按照本文的思路重新調整。如果企業的創造力和開發能力在此期間出現顯著的、持續的下降,企業是否應該做出相應的處理來體現這部分減值?根據國外和中國無形資產準則關於資產減值的規定,企業應設立減值準備賬戶。當出現明顯跡象時(如關鍵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辭職、與產品質量有關的重大訴訟等。)認為企業的商譽發生永久性減值,應計提減值準備;當表明商譽減值的跡象全部或部分消失時,以前年度確認的減值損失全部或部分予以轉回,但轉回的金額不得超過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賬面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