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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內容有哪些?

實用新型專利的初步審查應當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

1.明顯符合專利法的以下規定:

1.第五條: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侵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

2.第二十五條下列項目不授予專利: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4)動植物品種(產品的生產方式可以申請專利);

5)通過核轉化方法獲得的物質。

2.明顯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下列規定:

1,第十八條: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按照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2.第十九條第壹款: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3.第26條第3和第4款:

1)第三款: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有附圖。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2)第四款:權利要求應當在說明書的基礎上寫明專利保護的範圍。

4.第三十壹條第壹款: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

5.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可以修改其專利申請文件,但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所示的範圍;

6.《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

1)第二條第二款: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適用於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組合的新的技術方案;

2)第十三條第壹款: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

3)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對申請文件的具體要求:權利申請的說明、內容和撰寫,參見相關條款);

4)第四十三條第壹款: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提出分案申請的,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不得超出原申請的範圍。

3.未獲得專利權:

專利法第九條: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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