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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傳承歷史文化遺產,促進城市建設和社會文化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村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歷史文化街區,是指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別豐富,歷史建築集中,能夠全面、真實反映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具有壹定規模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歷史建築,是指經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的,具有壹定保護價值,能夠體現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遺址的建築物、構築物。第三條本市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對象包括:

(壹)衢州市柯城區水亭門、衢州市柯城區北門街、龍遊縣河西街、常山縣利澤祠街、常山縣北門街等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省級歷史文化街區;

(二)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本市歷史文化街區;

(三)歷史文化街區內的歷史建築;

(四)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古橋、古道、古井、寶塔、牌樓、城門、城墻;

(五)歷史文化街區的傳統街巷名稱和歷史建築名稱;

(六)其他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歷史文化價值的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對象。

歷史文化街區內涉及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宗教活動場所和古樹名木保護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第四條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開發傳承的原則,維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將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明確歷史文化街區的管理機構,負責日常保護和管理。第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監督檢查等具體工作。

文物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內文物保護單位和遺址的監督管理,協助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做好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歷史文化街區的火災撲救、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重點的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導相關單位開展消防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財政、綜合行政執法、農業農村、市場監管、水利、民政、衛生、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相應的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職責。

歷史文化街區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歷史文化街區管理機構做好保護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家委員會,承擔市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評審、調整、撤銷、規劃和保護的論證工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咨詢意見。

市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專家委員會的組成方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鼓勵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或者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利用。

對歷史文化街區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第九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研究、宣傳和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歷史文化街區文化內涵的宣傳教育,普及保護知識,宣傳介紹衢州特色歷史文化,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第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違法行為。第二章申報與規劃第十壹條省級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條件和審批程序,按照《浙江省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執行。

申報市歷史文化街區,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文物、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論證,提出審查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本市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和批準條件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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