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他人專利應如何處理?
1.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二、專利許可的方式有哪些?
專利許可包括以下方式:
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許可方在約定的範圍內只將專利許可給壹個受讓人,許可方不得按照約定實施專利;
排他性許可是指許可方在約定的許可範圍內只將專利許可給壹個受讓人,但許可方可以按照約定自行實施專利;
壹般實施許可是指許可人在約定的實施許可範圍內許可他人實施專利,自己可以實施專利。
當事人對專利實施許可的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視為壹般實施許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受讓人可以分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該分許可應當視為壹般實施許可,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