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人”,應該定義為“著作權民事主體”,這個民事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雇主)。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性質是民事權利,是私權;但是著作權並不是純粹的財產權,還兼有人身權的性質,著作的人身權與作者的人身密切相關,只能有作者本人享有和行使。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某些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單位所有。
比如,某部文學作品的創作人創作了作品,但著作權是單位的所有,作者本人僅僅是創作人而已,這時“其他人”(單位)就取得了作品的著作權。
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是歸制片人的,不管電影作品的作者是否聲明放棄,“其他人”都可以取得該電影的著作權。
除去上述情況,大多數情況下,作者本人聲明不申請取得著作權,其他人無法申請取得,但是著作權可以繼受取得。
比如這個“其他人”是繼承者或者是受讓者。
還有壹種情況,就是作品的真實作者自願把該作品的作者說成是“其他人”的,“其他人”就以自己的名義申請並獲得著作權。
專利的發明人(撰寫人、設計人),可以和專利權人相同,也可以不同。
比如“其他人”委托壹個人撰寫專利,盡管“其他人”不是該專利的發明人(撰寫人、設計人),但是這個“其他人”壹定是專利權人;如果雙方協商壹致,專利登記證書上的“發明人”壹欄就可以是這個“其他人”的名字。
題目中把“作者聲明不取得版權和專利”,連在壹起寫,好像是要表達,只要作者聲明,該作品就可以取得版權和專利。
任何壹部作品,在任何情況下,對於作者原創作品的保護,不延及思想觀念、程序、工藝、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則和發現。就是說版權保護了作品的表述,不意味著該表述就應該被授予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