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壹)和(三),由請求人自行提供可證明發明內容符合所述情形的證明材料。針對情形(二),需提交市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政府重點鼓勵的證明材料。針對情形(四),對於已經做好實施準備的可以提供產品照片、產品目錄、產品手冊等;證明已經開始實施或者存在潛在侵權,可以提供產品交易或銷售證明。針對情形(五),通過《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途徑向外提交專利申請時,因提交相應國家或地區專利審查機構的受理通知書,需要中文譯文並簽章;通過《專利合作條約》途徑向外提交專利申請時,在優先審查請求書中填寫CT專利號即可。情形(六)壹般指涉及國家重大事件。
專利申請的優先審查應當經過全體申請人同意,因此優先審查材料上應為全體申請人簽章,代理機構代為簽章的前提是由全體申請人出具同意優先審查並委托代理機構辦理的函件。
優先審查材料以紙件的形式面交或者郵寄至國家知識產權局,收件人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事務服務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澱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郵編為100088。
國家知識產權局自收到優先審查請求後3至5個工作日,按照優先審查請求書上的聯系人地址以紙件形式向請求人發出予以通過或者不通過優先審查的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