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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醫藥專利申請的撰寫損失

醫藥領域專利申請導致撰寫損失的幾種典型表現  1.說明書的公開程度失當  最典型的壹種情形是,說明書“公開不充分”。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筆者在審查實踐中遇到醫藥領域內典型的公開不充分的情形有:壹項新的藥物化合物的發明,在說明書中未能記載其制備原料、合成方法以及證明其所具有的醫藥活性;壹項新的藥物組合物發明,在說明書中未能記載制劑中的組分及其含量或證明其所具有的活性;壹項新的醫藥用途發明,說明書中僅斷言其具有某種治療功效,卻並未提供證明該醫藥功能的方法和實驗結果等等。  2.權利要求的範圍概括失當  權利要求範圍概括失當的典型情形有兩種:其壹,概括的保護範圍過大,使用了過多的上位概念、功能性限定的技術特征,導致其保護範圍中包含了現有技術從而不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或導致概括範圍缺乏足夠的具體實施方式的支持從而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的規定;其二,所概括的保護範圍過小,這壹種情形常見於科研人員自己撰寫的專利申請文件中,保留著撰寫科技論文時不厭其詳的習慣,將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僅限制在其具體實施例的程度上,而並不做進壹步合理的概括,從而損失了其可能獲得的更大合法權益,使得他人在實施時只須對發明的技術方案稍作變化,便可平安繞過其獨立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從而不構成侵權。  3.權利要求表述未能“清楚、簡明”  這種情形典型的有:權利要求的主題不清楚,例如,采用“技術”、“配方”、“組合”、“藥物組合物及其制備方法”等表述方式,使得審查員無法確定其類型究竟是產品還是方法,從而導致權利要求的主題不清;權利要求中對技術特征的表述不清楚,例如,出現“大約”、“左右”、“上下”、“等等”、不規範英文縮寫、括號等。  4.權利要求主題屬於不授權內容  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不能被授予專利權。筆者在審查實踐中遇到的典型“治療方法”式權利要求如:“壹種獲得鎮痛作用的方法,包括給人或動物施用藥物A”、“使用化合物/組合物A治療人或動物中某病的方法”、“化合物/組合物A作為藥物(治療輔劑、麻醉劑)的應用”、“壹種對活體細胞進行基因修飾的方法,包括從活體上分離細胞,在體外修飾後,再放回活體”等等。  如何避免撰寫損失  1.依據背景技術,充分公開技術方案  為了保證發明的技術方案相對於現有技術具有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應對相關的現有技術進行充分檢索,並在說明書中對於背景技術做出詳盡的介紹,並引入多篇參考文獻,以方便審查員理解發明內容,並應進壹步以此為依據,先行判斷將壹部分技術要點作為技術秘密保留起來是否仍能保證發明的專利性,重點突出申請人的“發明點”所在,從而有的放矢地公開申請的技術方案;同時,對於發明的具體技術方案公開到基本上可實施的程度即可(這與新藥報批流程中對申請文件的要求不同),並最好給出多種並列選擇,而不指出哪種是最優方案,也不必完全暴露工藝流程中的所有技術細節,從而“進可攻,退可守”,為往往長達幾年的審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變故,預留了較大的回旋余地。  2.采用概括性表述方式,擴大專利保護範圍  建議撰寫者在保證產品本身獲得保護的基礎上,盡可能要求保護所有可能獲得專利保護的技術主題,例如,可以同時請求保護新化合物、異構體、化合物晶型、新化合物的醫藥用途、藥物組合物、適宜的藥物劑型、制備方法等不同類型和層次的主題。經驗證明,采取這樣的撰寫策略,可以為其將來克服可能存在的“無新穎性、創造性”和“不支持”等缺陷留下了相當大的騰挪余地,由此保證了其最終權利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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