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壹方面,由於實用新型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即可獲得授權,存在權利不穩定和無效比率高等弱點,如果處理不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優勢不但不能發揮,反而會導致與專利制度建立宗旨相悖的相關問題。因此我們有必要首先考慮實用新型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問題。?實用新型制度保護中的利益平衡?勿庸置疑,實用新型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壹部分保護的是個體的私權;另壹方面,專利法又是社會本位法,其立法著眼於爭取和維護社會利益。專利法在形式上以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為基礎,而其宗旨以促進全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為目的,其立法的本意並無不當。不過,如果對私權的無限擴大保護,就會引發對公眾權利的侵害。?由於權利的不穩定性,這壹沖突在實用新型專利權方面變得尤為突出。例如,壹個實用新型即便本身存在缺乏創造性或新穎性等問題,但因無需經過實審程序,該實用新型即可順利獲得專利權。在此情況下,壹方面,不少發明人會因實用新型授權快、費用少而放棄本可以申請發明專利權的發明創造,這無疑是與專利法促進發明創造的宗旨相背離的;另壹方面,由於無需經過實審程序,實用新型制度在某種程度上給壹些急功近利,甚至希望以不勞而獲和故意竊取他人和公眾合法權利的“竊權”者,提供了壹條合法“竊取”不屬於其權利的途徑。壹些惡意的“竊權人”不僅可以通過實用新型制度合法“竊取”他人或公眾的合法權利,而且還可“濫用”其所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打擊競爭對手以及獲得所謂的“侵權”賠償。?實用新型制度在立法上已經考慮了上述矛盾,有關實用新型專利權檢索報告以及侵權糾紛中的中止程序的法律規定都是對權利人特別是惡意情況下的壹種限制,是為公眾權利免受不當侵害所設立的壹道保護屏障。但如果法律對此規定不當,或者缺乏操作性而沒有起到屏障保護的作用,實用新型專利保護最終只能成為“權利人”和“竊權”者濫用權利,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公眾權利的合法武器。因此,我們下面探討相關問題中將以如何維護這道屏障為出發點來考慮。?不應隨意誇大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的作用?檢索報告是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的初步證據,但不應隨意誇大檢索報告的作用,更不應當將其視為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的惟壹證據。?檢索報告雖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但其性質不是行政決定,不能替代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決定。從檢索報告的內容來看,檢索報告僅針對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且以專利文獻為基礎,但對於大量的公開信息卻無能為力,因此其結論只能作為參考。?根據法律規定,除專利權人外的其他人不能請求出具檢索報告。其目的是為了避免使檢索報告的數量過多,不適當地增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工作負擔;對於被控侵權人來說,可以自己或通過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相關檢索,其檢索到的專利文件或檢索報告可以作為被控侵權抗辯的重要依據。但實踐中往往存在著這樣的錯誤認識:即權利人依據其檢索報告而否定被控侵權人自己或通過社會中介機構檢索得到的專利文件或檢索報告,認為其檢索報告是法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法律效力比社會中介檢索機構作出的大等。上述觀點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檢索報告之間並沒有高低之分,不同檢索機構作出的檢索報告只要內容正確、形式合法,都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由於檢索報告檢索的範圍只局限於國內外有關專利文獻和專業刊物等,僅占公開出版物的很小壹部分,因此,以此作為侵權訴訟過程中判斷該實用新型專利是否可能被無效的理由顯然不夠全面。?在目前受理的實用新型專利無效糾紛案件中,以新穎性和創造性為無效宣告的約占所有實用新型專利無效糾紛案件的壹半,而公開不充分、說明書未支持等無效理由沒有包括在內,因此從這壹角度看,檢索報告也只能作為是否能被無效的參考證據。?此外,檢索人員的業務素質、工作態度等人為因素都可能會對檢索結果產生影響。侵權訴訟中的中止問題?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中的中止問題中總是存在這樣的壹對矛盾,即壹方面由於權利存在著不確定性,侵權案件判定要基於無效案件為最終依據;另壹方面,由於法院或者專利行政管理機關不能長期等待著無效案件的最終結果,特別是存在被控侵權人為逃避或拖延受到法律制裁而故意以明顯不成立的理由提出專利無效抗辯的情況。?在實用新型案件和糾紛中,應當全面考慮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優缺點,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要更多地關註公眾利益,避免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或公權利益。同時,對於檢索報告和中止問題法院或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應作更合理的考慮。?總之,實用新型專利權由於其本身權利不穩定的“硬傷”,導致權利人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可能,作為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案件和糾紛,最重要的是平衡兩種關系:其壹,對權利人利益和公眾利益的平衡;其二,對司法或行政執法的公正性與辦案效率的平衡。只有做到以上兩點,實用新型專利保護制度才會真正成為中國專利制度良好發展的動力和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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