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檢索階段利用PACE加速
對於第壹次提交的專利申請(不要求優先權),不需要任何單獨的請求,EPO就會對其進行加速檢索。也就是說,申請人可以自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獲得擴展的檢索報告。而對於非第壹次提交的申請(要求優先權),如果申請人請求加速,EPO也會盡早發出擴展的檢索報告。
需要註意的是,無論申請人是否要求優先權,只有在申請文件足夠完整、可以供EPO撰寫擴展檢索報告的情況下,才可以根據PACE的規定進行加速檢索。
在出現下述情況,如可能需要參考之前的申請、或者需要隨後提交部分說明書或附圖、或者需要隨後提交權利要求書,就不可能使用PACE加速。還有壹種情況是
申請人需要註意的,如果必須依據EPC細則第62a、63或64條的通知,則只有在收到申請人對該通知的回復或時限過期後,才有可能撰寫檢索報告和意見,
才可以根據PACE加速。
2.在審查階段利用PACE加速
對於“直接歐洲路線”的專利申請,原則上申請人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請求加快審查。然而,為了提高效率,申請人最好在下述情況下提出請求: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時,同時要求加快審查;或者是在收到擴展檢索報告、申請人對檢索意見進行回復時,壹起提出加快審查請求。
對於通過《專利合作條約》途徑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Euro-PCT)而言,原則上申請人也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請求加快審查。然而,為了盡可能
地高效,最好是在下述情況下提出請求:在專利申請進入到歐洲階段時,或者和對在EPC細則第161(1)條下請求的WO-ISA、IPER或SISP的回
復壹起。如果在第壹種情況下提出加快審查請求,就意味著形式審查、補充歐洲檢索報告和(或)實質審查都請求加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