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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為生產經營為目的的使用行為

問題:對柵欄享有壹項實用新型專利,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在廠房門外使用柵欄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答復:《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可見,為《專利法》所禁止的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使用行為。 解答該問題的關鍵就在於對該行為的定性,即該行為是否構成受法律禁止的“使用”行為。首先,對專利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加以界定:第壹,專利產品的使用行為,指使專利產品的技術功能得到應用,既包括直接利用專利產品以獲得其所能產生的效果,也包括利用專利產品作為來制造其他產品,還包括采用專利產品作為零件、部件來生產產品。不論何種方式,使用的核心在於“實現專利產品的技術功能”。 第二,發明及實用新型的“使用”須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踐中,屬於非經營目的的行為有兩種:壹是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二是公民出自個人愛好和需要實施有關專利的。對於第二點,僅限於公民個人的行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專利侵權判定若幹問題意見(試行)》第94條明確寫明:單位未經許可制造、使用他人專利產品,則不能以非經營目的進行侵權抗辯,而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需要註意的是,以經營為目的並不以獲利為前提,以經營為目的不同於以營利為目的,即使是單位的消費行為,也屬於以經營為目的的行為。 第三,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對於外觀設計專利而言,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使用行為是不被禁止的。之所以作此區分,原因在於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相比,保護客體在性質上有很大不同。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都是技術方案,看重產品的技術性能或功能;而外觀設計的客體是產品的外觀,看重的是產品的外觀給人帶來的賞心悅目的視覺感受。因此,外觀設計的使用行為多數情形下都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這也就是外觀設計的使用不被禁止的原因。 對於柵欄而言,主要用於公路、高速公路、公路旁邊橋梁兩側的防護帶作為護欄網使用,也可以用於機場、港口、碼頭的安全防護、市政建設中的公園、草坪、動物園、池湖、道路、住宅區的隔離與防護、賓館、酒店、超市、娛樂場所的防護與裝飾產品等。可見,柵欄有兩方面的功能:實用性方面,起著防護、隔離的作為;在美觀性方面,它同時可以起著裝飾的作用。對於柵欄的實用新型專利,重點在於保護其實現防護、隔離實用功能的技術方案。從以上闡述進行分析,他人在符合以下兩點的情形下可以構成為《專利法》禁止的“使用”行為: 第壹,他人的使用目的在於實現柵欄的技術功能,即重點在於實現隔離、防護等實用新型記載的技術功能;第二,他人的使用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不能是公民個人為生活需要而為的使用行為,單位的使用行為,不能以非經營目的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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