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者,對“專利法第9條第1款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壹項專利權”,專利法釋義-第壹章 總則對此有明確釋義,即專利權是獨占權、專有權。對壹項發明創造,只能向壹個特定主體授予壹項專利,即所謂的“壹發明壹專利”原則或稱“專利不重復”原則。如果對同壹項發明創造向兩個以上的不同主體授予專利權,顯然與專利權的獨占或專有的性質相悖。那麽,當有兩個以上的主體完成了同樣的發明創造並都提出專利申請時,應當如何處理呢?國際上有兩種處理辦法。壹種辦法稱為先發明原則。即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不論提出申請的先後,專利權授予最先發明的申請人。這種處理辦法,有利於保護先發明人的利益,但是,也有其明顯的不足。壹是不利於充分發揮專利制度鼓勵技術公開和交流的作用。因為按照先發明原則,不論先發明人是否提出專利申請,都不影響其在後提出申請時可優先取得專利的權利。因此,先發明人完全可以先不提出專利申請,對其發明保密,壹旦他人就同樣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先發明人仍可因其發明在先而申請並取得專利。二是對已取得的專利權而言,也會因發明在先原則而影響其穩定性。同時,也給專利審查造成很多麻煩。因為查清誰的發明在先往往比較困難,會增加審查的費用,降低審查效率。目前實行先發明原則的只有美國等極少數國家。另壹種辦法是先申請原則。即當兩個以上的主體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不論誰發明在先,專利權授予最先提出專利申請的人。實行這壹原則,可以克服先發明原則的弊端,有利於鼓勵發明人及時提出專利申請,充分發揮專利制度促進技術公開和交流的作用;同時,由於只需要看誰的申請在先,而不需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確定誰是先發明人,可以大大提高對專利申請審查的效率。因此,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按照本條的規定,我國專利法在處理兩個以上的主體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時,也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
上一篇:如果有武器方面的發明,怎樣申請專利?下一篇:如何選擇輪滑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