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發明人精神創作勞動產生的權利是自然的權利,不可剝奪,其存在與否與國家授權無關。國家法律只保障此權利不受到侵害。國家授權只是證明發明人已有的自然權利。
2、非物質財產論(財產論)
人們在發明創造時就好象將自己的生命的壹部分融入到此項發明中,他人對此發明的侵犯被認為是對發明人個人權利的侵犯。這壹理論更強調發明勞動成果的思想性質和發明人權利的本質特征,從而把發明人的權利和成果所有人的權利相區別,即將發明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清楚地劃分開來。發明人的財產權是可以轉移的,而人身權是同發明人不可分割、不能轉移的權利。
3、契約論
為了使發明人能夠控制對發明創造的利用,發明人應當得到禁止別人利用的權利。為此發明人可與社會簽定壹項契約。根據契約,發明人有義務將其技術公開以換取獨占使用的權利。按照契約論,專利制度是以國家的面貌出現的社會同發明人之間簽定的壹項特殊的契約制度。對發明人來講,公開技術獲得壟斷權可以補償發明創造活動中支出的勞動和費用,還可以獲得更大利益。社會得到的利益表現為增加了新知識,這些知識豐富了科學與技術,並成為它們進壹步發展的條件。專利權期限結束後,發明便成為社會的公***財富,公眾可自由使用。這壹理論鼓勵人們去創新、公開技術、獲得專利的壟斷權以創造更大的利益。
4、競爭論
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以開展競爭為主要手段,為經濟目的服務的專利法自然離不開競爭機制。競爭的作用在於:及時排除落後的企業,淘汰過時的技術方法和產品,采用新方法生產新產品。競爭的形式不僅體現於市場上的價格、廣告、產品的新穎、質量好壞,也包括為市場上的競爭作準備的科研和技術開發方面的競爭。科研和技術開發已成為競爭過程的決定性因素。專利制度是開展科研競爭的重要手段之壹,它不僅促進競爭的開展,也保證競爭者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對於科研周期長、發明起點高的領域,如果能利用專利制度創建的這壹競爭機制,用最新、最準確的專利技術情報指導科研和生產,及時淘汰過時的工藝和方法,就能夠促使這些領域的技術與世界先進水平保持同步。
5、產業政策論
該理論認為:專利制度是促進技術和經濟進步的手段,它強調的是公眾和社會的利益,把發明人的個人利益放在次要地位。它最主要的觀點是:(1)專利制度鼓勵企業在技術開發和實施發明方面踴躍投資,從而推動社會的技術和經濟進步;(2)專利制度促使發明人將其最新技術公諸於世,使社會盡快了解新技術、新知識,有利於技術情報的交流與傳播,進而促進產業發展;(3)如果對某些關系國計民生的領域授予專利權會造成“權利濫用”或桎梏本國工業的發展,可以暫時排除這些領域不給以專利保護,待這些領域的科技水平提高後再放寬保護範圍,這是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的。(4)專利保護的水平與經濟、科技水平相壹致,專利保護要有公***政策加以調整。
6、利益平衡論
專利制度被看成是在專利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利益之間的壹種利益分配、法律選擇和整合。專利法本身是為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設計,旨在謀求激勵發明創造需求的社會利益之間實現理想的平衡。專利權人的私人利益與公***利益之間的利益平衡,是專利法律制度的基石。在專利法中,存在著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與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的合法需求之間的矛盾,對具有公***產品和私人產品雙重屬性的知識產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實現專利法的公平正義價值目標。專利法中規定的對專利權限制的條款,比如時間限制、合理使用、強制許可等均是利益平衡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