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理登記手續的期限登記手續自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和辦理登記手續通知書之日起算。申請人收到這些通知後,應當在通知右上角專利局蓋章的公布之日起兩個半月內辦理登記手續。期滿未辦理的,專利局將發出視為放棄專利權通知書。(2)註冊開始後對其他程序的影響。登記程序開始後,被告知將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依據;也不會被用作新的分案申請的母案。在申請授權通知發出後提出的申請需要國內優先權聲明的,專利局將視為未根據優先權聲明提出。專利局將根據該申請駁回分案申請。註冊手續開始後,申請人提出的描述事項變更手續,除變更地址外,暫停辦理,待授權手續完成後再重新辦理。因此,這些變化不會反映在專利證書上,而是記錄在專利登記簿上,並在專利公報上公告。(三)發布日期的確定專利登記簿上的登記日期與通知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的發布日期為同壹天。按照專利局的程序,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專利申請的發證日期按以下公式確定:許可證發證日期=授權通知書簽發之日起3個月(4)辦理登記手續時,無需提交任何文件,申請人只需按規定繳納專利登記費(包括公告印刷費)和授權當年年費。授權當年年費為授權當年(或認證日)年費。但是,對於發明專利申請,在登記手續通知書發出前已經繳納授權年度維持費的,不再繳納授權年度年費。授權年度年費可以緩交,但不能緩交。(5)在獲得專利的權利被視為已經放棄後恢復權利。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登記手續的,視為放棄獲得專利的權利。如果申請人有正當理由拖延截止日期,他可以請求恢復其權利。權利恢復請求應當在收到專利局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通知後兩個月內提出,同時補辦登記手續(繳納專利登記費和授權年度年費)並繳納權利恢復所需費用。放棄後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同撤銷後申請恢復權利的程序和要求。隨著我國對知識產權的日益重視,專利權人可以依法向知識產權部門申請專利權,但也需要區分知識產權的獲取途徑。個人取得的,可以由個人取得,在職期間取得的,由單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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