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
名稱應清楚、簡明,采用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名詞,以清楚地反映和體現發明的主題以及發明的類型。不要使用杜撰的非技術名詞,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標、型號或者商品名稱,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名稱最好與國際分類表中的類、組相應,壹般不超過25個漢字。
2、所屬技術領域
所屬技術領域是指該發明創造直接所屬或直接應用的技術領域,既不是所屬或應用的廣義技術領域,也不是其相鄰技術領域,更不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本身。
3、背景技術
又稱已有技術,這壹部分應對申請日前的現有技術進行重點描述和評價,即記載申請人所知,且對理解、檢索、審查該申請有參考作用的背景技術。壹般至少要引證壹篇與本申請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文件,必要時可再引用幾篇較接近的對比文件,它們可以是專利文件,也可以是非專利文件。
對現有技術的簡介應包括三方面內容:
(1)註明其出處,通常可采用給出對比文件或指出公知公用情況兩種方式;
(2)簡要說明該現有技術的主要相關內容,例如主要的結構和原理,或者所采用的技術手段和方法步驟;
(3)客觀地指出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和缺點,在可能的情況下說明存在這些問題和缺點的原因,切忌采用誹謗性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