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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發明專利申請過程中主動變更技術方案?

發明專利申請文件是專利審查和保護的基礎性文件,主要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等幾個部分。如果申請人在最初提出申請時,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概括出最合適的權利要求,那麽如何在發明專利申請過程中主動變更技術方案呢?專利申請充分進行主動修改如果原申請文件中記載的內容已很充分,只是權利要求設計的保護範圍不太恰當,申請人可以利用主動修改的時機進行修改,即: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或在收到專利局發出的發明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可以基於原申請文件進行主動修改。此時的修改,相對較為靈活,只要修改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必要,可以在較大範圍內重新規劃整個權利要求,比如增加新的獨立權利要求、新從屬權利要求、重新撰寫獨立權利要求等。相反,如果錯失了上述主動修改的時機,待收到審查意見通知書後,相應修改需針對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做出,會受到很多制約,如不能擴大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不能增加新的獨立和從屬權利要求等。適時提出分案申請在整個發明專利申請過程中,直至申請授權之日起兩個月或者駁回決定日起三個月內(具體規定請參見《專利審查指南》中的相關規定),申請人均可以在原申請文件的基礎上,提出分案申請。雖然分案申請的權利要求也不能超出原申請文件中所記載的內容,但申請人可以在較長時間內,根據市場的情況變化,提出適當的分案申請,如要求新的保護範圍,或者將說明書中記載過的而在原權利要求中沒有保護的內容,在分案申請中進行保護。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如果專利在授權後,發現涉嫌侵權者使用了專利說明書中記載而在權利要求中未能保護的方案,專利權人此時是無法將其再次納入專利的保護範圍的。合理利用優先權如果在申請日起12個月內,發現原申請文件中記載的內容不夠充分,希望在原申請文件的基礎上,或者進行較大範圍的概括,或者需要補充新的實施例等,此時,可以要求原申請的優先權,提出新的專利申請。此時,需要註意的是:其壹,如果申請人要求的是中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那麽原申請自在後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其二,根據巴黎公約有關優先權的規定,優先權是指申請人在壹個成員國首次提出申請後,在壹定期限內就同壹主題在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其在後申請在某些方面被視為是在首次申請的申請日提出。因此,在主動修改期限內,對專利申請做主動修改,可以增加權利要求或改變保護範圍,只要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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