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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撰寫專利申請文件.ppt

第壹部分:專利申請文件撰寫

l 申請文件:壹項發明創造要獲得專利保護,就要向國家授權的專利局提出自己的要求,其具體方式就是提出壹份專利申請。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必須向專利局提交的書面形式的文件(現階段)

(優先權聲明,請求書為程序性文件,與今天主題無關)

l 申請文件的作用:

1) 啟動審批程序: 申請文件完備,受理通知書獲得申請日,開始審查流程

2) 公開發明內容: 獲得專利保護的先決條件決定了本作用。

3) 闡明所要求保護的範圍:申請人利益的具體表達和體現,是申請專利的目的,理應有此作用。具體要求

4) 審查的原始依據:(法33)修改是有限的,為公正地劃分公眾與申請人的利益,專利性判斷的時間點。

5) 判斷侵權的依據:(法26.4,法56)授權以後,維護專利權人利益的憑據,——保護範圍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解釋。

結論:*專利申請文件是壹種法律文件,不同於科技論文和報告。了解其作用,有助於理解專利申請文件的特點,在撰寫過程中掌握原則,抓住重點,提高撰寫質量。

撰寫專利申請文件,是代理工作的第壹步,是後續工作的基礎。

壹.撰寫過程中,考慮問題的基點:(首先要統壹的觀點)

(1) 首先要區分兩類發明創造:(屬於法5條,25條的情況除外)

* 但是撰寫要求壹致,本課中將統稱發明。

(2) 按照技術方案性質分為:

活動的技術方案,制造方法,測量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

二.說明書撰寫

1. 說明書是基礎文件(綜合《專利法》33條+26條)

申請文件撰寫是代理工作的基本功,而在要撰寫的申請文件中,說明書是最基礎的壹部分。申請文件的五個作用中四個與之有關:啟動審批程序,充分公開,審查原始依據,侵權判斷依據之壹。 其中充分公開是獲得專利權的先決條件,也是說明書的主要作用,而且,申請人的利益表達——權利要求要由說明書來支持。

這些就奠定了說明書基礎文件的地位。

2. 說明書應當滿足的總要求

兩個要素:

完整性 1) 從格式上(《細則》18)五大部分***同實現對發明內容的充分公開,兩次闡述:概述技術方案,詳述實施方式;

2) 實質內容,不僅給出理解完整技術方案的教導,而且給出再現發明的教導(兩個方面都不能少)

清楚性 1) 主題明確,層次分明:文章應圍繞壹個主題,從背景技術引出問題,問題/方案/效果有邏輯關系,問題與方案相互呼應,方案與效果有因果關系,而且要分段、有層次地逐步展開。

2) 敘述準確用詞、術語規範: 盡量規範,領域內約定俗成的,含義解釋清楚無誤的鮮為人知或者最新出現的,或者直接使用外來語(中文音譯或意譯詞),自造詞+定義。壹般不使用在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基本含義的詞匯來表示其本意之外的其它含義,以免造成誤解和語義混亂。 請註意:審查時對文中不規範術語的理解次序為——說明書內的解釋,所屬領域的理解,壹般字詞典釋義。

實施和支持 1) 專利法第26條第3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就是說,說明書應當清楚、完整的程度,是讓閱讀了說明書的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再現發明。

2)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這意味著,權利要求書中的每壹個技術方案,和每壹個技術特征,說明書都要涉及到(已有的,與改進的部分詳略程度可以不同)。

上述關於說明書的要求簡稱為“充分公開”要求。

1)與請求書壹致,< 25個字

2)采用所屬技術領域通用的技術術語(最好采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的技術術語),不得采用非技術名稱;

如:捏捏靈,老頭樂,等等。但是不能機械理解,如枕頭,大可不必寫成 人體臥姿頭部支撐器

3)清楚和盡可能簡明的反映發明和實用新型的主題和類型(產品和方法),以利於專利申請的分類;

4.說明書附圖

(1)是說明書的組成部分(《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3),每壹幅圖都要在說明書中說明。

(2)實用新型必須有附圖

(3)圖種廣泛——投影視圖、剖面、透視圖、流程圖、程序、平面展開、分解裝配、金相、結構式

例外:表格、化學式、數學式不是附圖

(4)重在示意(表現發明點,配置關系/流程運行走向)*但不可草圖(不得照片、曬圖)

(5)圖中文字:原則—除必需,壹般不得含註釋文字。例外(曲線、工藝流程、程序、方框)

圖中的符號標記要在文字部分內敘述壹壹對應,圖號用阿拉伯數字,壹圖壹號

5.撰寫說明書的註意問題

技術領域:1) 不是直接或直接應用的領域;過於具體,用區別特征限定;或過於上位。

背景技術:1) 引用了出版物, 但是披露的信息不全,無法檢索獲取;

2) 沒有針對性地簡介技術內容;出現貶低性的語言。

發明內容:

技術問題 過於籠統,或者與技術方案不對應。

技術方案 缺乏具體技術手段,純功能性描述或方案不完整,無法實施;

描述了過多的實施細節,記入了非必要技術特征;

並列的,更進壹步具體的技術方案沒有分段撰寫。

有益效果 缺乏實驗數據,或者沒有給出實驗手段和條件;

結論不能從技術方案合理導出。

附圖說明:1) 過於詳細,包括對圖中具體細節的說明;

2) 沒有逐壹給出附圖說明。

實施方式:1) 引用附圖標記不正確;

2) 對發明點展開說明不夠,(如,方案未上位概括的表述時,采取填空式的描述)

3) 缺少該領域非公知的技術條件,

4) 僅僅給出引用的文獻信息,而沒有正面說明具體技術內容。

6.說明書摘要撰寫

(1)無法律效力

(2)全面介紹發明本身(領域 擬解決的問題 技術要點 優點 用途)

格式:300字左右

(3)摘要附圖(依細則第24條原則):反映發明點,如可能反映技術方案整體

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專利法第26.4款和細則第20—23條對權利要求書的內容及其撰寫作了規定。

權利要求書由權利要求組成,壹份權利要求書中至少包括壹項權利要求。權利要求用技術特征的總和來表示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限定專利的保護範圍。

(壹)權利要求的類型

1.按照權利要求的性質劃分: 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概念從略)

2.按照權利要求的形式劃分: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i)獨立權利要求: 整體上反映發明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前序+特征),即完成發明任務,達到技術效果必不可少的技術內容,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保護客體。

格式:分前續部分+特征部分,只是形式要求

劃界:壹份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方案 《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3.1

ii)從屬權利要求:包含另壹項權利要求的所有技術特征、用附加技術特征對另壹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進壹步限定。 *附加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之外再附加的技術特征。與技術問題有關,可以對已有特征進壹步限定,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格式:引用部分+附加技術特征:

①雖是形式問題,卻是審查內容/駁回理由(細53)

②判斷原則“總的發明構思”(細35)(四級遞進式解釋)

特定技術特征≠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

技術上相互關聯

以上介紹了獨立與從屬權利要求的特點與差異。

(二)權利要求書撰寫總體要求

1.實質性要求

(1)以說明書為依據:法26條第4款

l 就是說每項權利要求都應當得到說明書的支持。需要強調的是,權利要求書不僅在表述形式上得到說明書的支持,而且在實質上要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也就是說,每壹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從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能直接導出或概括得出)。

如:為了保護技術秘密,某些發明內容僅僅給出名稱,而沒有展開說明。

l 權利要求,通常由說明書中公開的壹個或者多個實施方式或實施例概括而成。權利要求的概括應當適當,使其保護範圍正好適應說明書所公開的內容。

(i)概括範圍的寬窄取決於其與現有技術相關的程度,通常,開創性發明概括的範圍寬(由現有技術關系較小)

(ii)該領域普通技術人員能從說明書中記載的實施例或實施方式聯想到此權利要求所概括的技術方案

如:實施方式部分沒有,而被概括進來的部分,可以是該領域的公知常識,或教科書指明的內容。

(iii)權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征的條件: 方法, 產品:某個特征用結構不能表述清楚時,可用。

如:電路類,可用單元電路的功能與信號流向相結合,來描述。

(2)清楚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

(i)權利要求的類型清楚

產品發明應寫成產品權利要求,采用產品結構特征來描述。

方法發明應寫成方法權利要求,采用方法特征(即工藝過程、操作條件、步驟或流程等技術特征)來描述。

但是,某些化學產品需要用制備過程來限定,才清楚。

(ii)權利要求應該清楚、正確地描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體說來:

☆用詞嚴謹,不致造成誤解。

☆采用國家統壹規定的技術用語,不得使用行話、土話或者自行編造的詞語。

☆正面描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不采用多義詞或者含義模糊不清的詞句。

(3)簡明

(i)權利要求的用詞應當簡明。除記載技術特征外,不得對原因或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

(ii)權利要求的數目應當合理。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壹項獨立權利要求。僅用不同的文字表達而含義完全相同的權利要求應當刪除。這些是對權利要求的實質性要求

2.形式要求

(1)權利要求中包括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每壹項權利要求只允許在其結尾使用句號,以強調其含義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2)不得有插圖。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附圖標記,但必須帶括號,且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限制。除附圖標記或者其它必要情形必須使用括號外,權利要求中應當盡量避免使用括號。

(3)若有幾項獨立權利要求,各自的從屬權利要求應盡量緊靠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

(4)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能被另壹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此外,壹項權利要求中采用並列選擇時,其含義應當是清楚的(過多的多重並列選擇)。

(5)除非絕對必要時,權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類似用語,或加入原因等解釋。

(6)權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壹致。可以有化學式、化學反應式或者數學式,並對參數做說明。權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許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夠更清楚地說明發明或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客體。

(7)壹般情形下,權利要求不得引用人名、地名、商品名或者商標名稱。

總體要求針對每壹個權利要求,以下具體談獨立的

(三)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要求

1.實質性要求

(i)有關清楚的進壹步說明。除類型清楚、技術特征描述清楚之外,還需註意下述幾點:

(a)前序部分所描述的技術特征,也必須是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

(b)同壹技術特征不得在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重復描述(同壹層次的描述);

(c)特征部分進壹步描述的技術特征要與前續部分有機地聯系成壹體。

即,盡可能從前序部分的***同特征出發加以說明;

(d)產品獨立權利要求除了列出產品的部件或結構外,還應描述各部件或各結構之間的位置關系或相互作用關系。

2.撰寫格式規定

(i)壹般采用兩段式寫法:

前序部分+特征部分(細則第22條第1款)

前序部分:寫明要求保護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有的必要技術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用語,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特征壹起限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

采用這種撰寫方式既清楚地說明了本發明或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的關系,又強調了其自身的實質內容。

與不劃分兩部分的獨立權利要求相比,有下述幾方面的優點:

(a)有助於審查員理解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實質內容以及其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關系,從而可加快實審程序;

(b)便於公眾理解其實質內容以及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關系,從而有利於簽訂專利許可貿易合同和確定使用費;

(c)便於公眾理解其實質內容以及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關系,為那些與本專利技術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對手提供更多、更確切的信息,以便在授權後決定是否提出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

(d)在壹定程度上可使獨立權利要求更為簡明。

(ii)幾種不適用於采用兩段式寫法的情況

(a)開拓性發明、用途發明或化學物質發明;

(b)由幾個對發明本身所起作用難分主次的已知技術互相組合成的組合發明,其發明點在於組合本身;

(c)方法改進發明,其改進之處僅在於省去現有技術中的某步驟、或者其步驟先後順序的變化、或者省去某步驟中采用的物質或材料以及其它類似情況;

(d)產品改進發明,其改進之處僅在於省去現有技術中的某部件、或者省去已知組合物中的某組分以及其它類似情況。

(iii)並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格式

(a)同類型並列獨立權利要求,通常與第壹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格式相同。

(b)不同類型並列獨立權利要求,兩種方法:

☆回引權利要求1(包括在前的並列獨立權利要求)

☆不回引權利要求1,而用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來描述清楚。

從簡明角度來看,通常采用前壹種。通常也應分成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來撰寫。

(四)從屬權利要求的撰寫要求

1.實質性要求

(1)作為權利要求書的壹部分,從屬權利要求也應清楚地描述發明或實用新型。

除了前面權利要求書實質性要求之(2)中指出的內容以外,還需註意下述幾點:

(i)附加技術特征對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壹步限定時,應盡量從引用的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出發來加以說明;

(ii)附加技術特征是增加的技術特征時,應清楚地表達出這些附加技術特征與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某個或某些技術特征之間的結構位置關系或作用關系;

(iii)限定部分不要重復其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以免造成對其保護範圍的錯誤表達;

(iv )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關系應當正確;

( v )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應當完整。

(2)從屬權利要求的類型和主題名稱應與其引用權利要求的類型和主題名稱相壹致。

(3)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是對其引用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作進壹步限定,其保護範圍應落在被引用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之內。

2.撰寫格式規定

引用部分+限定部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3條第1款)

引用部分:寫明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及其主題名稱

限定部分: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附加技術特征

* 多項從屬權利要求與多重從屬權利要求

a)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引用在前的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從屬權利要求,後者稱作多重從屬權利要求。

b)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引用壹項在前的權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兩項或兩項以上的在前的權利要求,後者稱作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3.形式要求

(i)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其前面的權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其後面的權利要求;

(ii)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只能擇壹地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即只能用“或”及其等同語,不得用“和”及其等同語;

(iii)多項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作為另壹項多項從屬權利要求引用的基礎;

(六)權利要求書撰寫存在的主要問題

1.權利要求未清楚、正確地描述發明或實用新型,表述其請求保護的範圍.

(1) 權利要求類型不清楚;

(2) 產品權利要求只列出部件名稱,而未給出它們的具體結構、相對位置關系或相互作用關系;

(3) 同壹技術特征前後重復描述,使權利要求未清楚、正確地限定發明或實用新型;

(4) 用詞不確切,從而未清楚地描述發明或實用新型;

(5) 采用否定詞句,擴大了保護範圍;

(6) 權利要求中出現易造成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確定的括號;

(7) 僅依靠附圖標記對技術特征作進壹步限定也會造成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不清楚;

(8) 權利要求中的數學公式或化學結構式未說明參數的意義或未給出參數的取值範圍;

(9) 同壹權利要求中出現具體方案和優選方案兩種選擇;

(10) 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未落入其直接或間接引用的獨立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之內;

(11) 從屬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其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的主題名稱不壹樣;

(12) 從屬權利要求的附加技術特征既未從其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出發進行限定,也未給出增加的附加技術特征與引用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

(13) 從屬權利要求引用關系不當,造成保護範圍不清楚;

(14) 從屬權利要求進壹步限定的技術方案不完整,未清楚地表述其要求保護的範圍。

2.獨立權利要求未反映出與現有技術的區別,描述的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主要內容相對於現有技術來說缺乏新穎性和創造性。

(1)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看未反映出與現有技術的區別或未體現出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2)將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實質內容的技術特征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僅剩下該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所熟知的普通知識。

3.獨立權利要求未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為解決其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

(1)獨立權利要求未記載解決發明或實用新型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征;

(2)獨立權利要求中寫入了非必要技術特征或局限於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致使發明或實用新型保護範圍過窄;(從審查角度看,根據請求原則,存在此問題時不必指出此問題)

4.權利要求書未以說明書為依據

(1)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範圍與說明書中公開的內容不相適應;

(2)權利要求表達的保護範圍不適當,不能從說明書中描述的內容自然而合理地導出;

(3)特定應用領域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在權利要求中未加以限定;

(4)權利要求書中的技術方案未在說明書所描述的具體實施方式中得到體現。

5.幾項獨立權利要求不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不滿足單壹性。

(1)合案申請的幾項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產品獨立權利要求雖然對產品同壹部件作出改進,但它們之間沒有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

(2)同壹申請案中幾項描述不同類發明的獨立權利要求,從形式上看它們之間有壹定的關聯,但在實質上沒有對現有技術作出貢獻的相同或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

6.並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①基本格式:逐個發明/集中寫出/整體編號;②兩種形式的前序:同類的不同類的

7.從屬權利要求及其引用部分的邏輯關系

①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②同壹附加限定特征被附加於不同引用部分之後 —— 位直不同,範圍不同

③多項從屬擇壹引用,具有合理性,只能是“或”

④多項從屬權利要求的引用限定(細23)

8.權利要求中電路特征的兩種寫法:①自然寫出;②追蹤信號

9.撰寫權利要求(書)的註意問題

(1)壹項權利要求只涉及壹種類型的技術主題。例“1.壹種制造有多個摻雜區的MOS器件的方法和裝直…”

(2)不宜將特例與壹般方案合寫於同壹權利要求中。例:“不用金屬材料制作”、“正弦波以外的波形”、“把手可由…二.專利審查概要

1.兩種審查流程

(1)發明專利申請的審查:初步審查+實質審查

流程(簡)申請— 公開/提實審(三年內,主動改)—(授/駁)公告—(撤銷)無效

(2)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審查:初步審查(細則44條)

流程(簡)申請(三個月內,主動改)—(授/駁)公告——(撤銷)——無效

2.“三性”判斷原則

(l)新穎性判斷

* 現有技術(時間,地域,三種),和抵觸申請(五大要素)

相對新穎性(時間相對,地域相對)

絕對比較: 壹個方案單獨比較

全面考慮(領域、目的、效果)

(2)創造性判斷

①專利法22條標準的要點在於:兼備實質區別和進步,註重方案的技術效果

②綜合比較——涉及的現有技術越廣泛,越有助於創造性的成立

③參考判據壹組合發明 轉用發明 克服偏見

(3)專利法意義下的實用性(科學性 重復性 積極效果)六個方面

5.申請人/代理人對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復

(1)答復方式

①內容-陳述+修改

答復文件:《意見陳述書》+修改文本(替換頁/勘誤)(細則52條)壹種建議的方式

基本格式:兩部分(修改和陳述)針對最後的文本陳述

②修改的法律依據-基本原則(法33條,細則53-駁回理由)

對文件的修改貫穿專利申請和審查的全過程

③主動修改:(細則51條發明)

發明:提實審/進入實審程序起3個月;新型:申請起2個月內

被動修改:*關於“明顯錯誤”-綜合判斷+唯壹的修改可能/拼寫、標點、錯別字

④關於附圖的修改:初審:細則41條;實審:註釋文字移入說明書,標記壹致,局部放大

(2)關於允許/不允許的修改

①說明書:適應性修改 *已刪去“權利要求內容的補入說明書”

②權利要求書:實審階段只能縮小保護範圍(結合細則51)(查階段和後序程序)

重新組合權利要求,構成新的技術案時,不能隨意搭配。要考慮說明書的支持

撰寫權利要求書的步驟

1.撰寫權利要求書的主要步驟

壹般說來,權利要求書的撰寫可按下述步驟進行:

(1)在理解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基礎上,找出其主要技術特征,弄清各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

(2)根據檢索和調研到的現有技術,確定與本發明或實用新型最接近的對比文件;

(3)根據最接近的對比文件,進壹步確定本發明或實用新型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列出本發明或實用新型為解決該技術問題所必須包括的全部必要技術征;

(4)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作比較,將它們***同的必要技術特征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本發明或實用新型區別於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寫入特征部分,從而完成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

(5)對其它附加技術特征進行分析,利用那些對申請創造性會起作用的附加技術特征寫成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

撰寫時應註意的兩個問題:

(1)盡量撰寫出壹個保護範圍較寬的獨立權利要求,撰寫時不要局限於發明或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應盡可能采取概括性描述來表達技術特征;

(2)為增加專利申請取得專利的可能性和在批準專利後更有利於維護專利權,應針對不同的具體實施方式撰寫從屬權利要求,層層設防。

結合具體實例(試電筆)說明如何按上述五個步驟撰寫權利要求書。

2.並列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

(1)同類產品或方法的並列獨立權利要求

在撰寫同類方法發明、同類產品發明或實用新型的並列獨立權利要求時,必須體現出其技術方案與獨立權利要求具有同壹發明構思,即兩者應包含有相同的或者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

以試電筆和新型兩相三腳插頭插座為例加以說明。

(2)不同類發明的並列獨立權利要求

為了體現出並列獨立權利要求與第壹獨立權利要求有相應的特定技術特征,並列獨立權利要求的特征部分應體現出與第壹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有技術上的聯系,其區別技術特征通常對第壹獨立權利要求的區別技術特征有依賴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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