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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聯軟[2013]64號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8號)、《國務院關於印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00]1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發展的通知》的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軟件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經營)及相關服務,並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相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履行國家軟件產業管理職責,指導軟件產業發展,組織管理國家軟件企業認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軟件企業的認定工作;

(二)公示並備案軟件企業名單和年審名單;

(三)受理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結果的復審申請;

(四)受理和處理與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有關的投訴和舉報;

(五)指導和管理“中國雙軟認證網”並提供公共服務。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工作。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的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並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的認定和年審,並將認定和年審名單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三)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軟件企業名單,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

(四)受理並處理本行政區域內對軟件企業認定和年審結果的異議申請;

(五)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的年度總結報告及相關數據信息。

第六條中國軟件行業協會與地方相應機構合作開展政策實施評估,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匯總相關信息並及時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章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七條軟件企業的認定應符合財稅[2065 438+02]2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和條件。

第八條企業應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軟件企業認定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軟件企業認定申請書》(可從“中國雙軟認定網”下載填寫);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三)企業開發經營的軟件產品清單(包括企業代理開發銷售的軟件產品),以及企業在其主營業務中擁有軟件著作權或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四)企業擁有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與用戶簽訂的信息技術服務合同(協議)等信息技術服務相關證明材料;

(五)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發人員數量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以及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六)企業上壹年度和本年度(實際使用年限不足壹年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件產品開發銷售收入、企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收入、企業研發費用和國內研發費用等。,連同研究開發活動的說明材料(研究開發費用、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的政策口徑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收取);

(七)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和技術支撐環境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經營場所購買或租賃合同、軟硬件設施清單等。;

(八)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和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等。;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省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軟件企業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對軟件產品開發銷售(業務)、技術研發能力(包括研發環境、研發團隊、場所購置或租賃等)進行審核。)、質量保證能力(包括質量保證體系、測試和實驗環境及工具等。)、知識產權(包括核心技術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等。)、企業管理(包括管理團隊和管理制度等。),必要時組織行業。

第十條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情況進行認定,並將軟件企業名單(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壹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省級主管部門提交的認定軟件企業名單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如有異議,工信部不予備案,發回省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第十二條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情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認定的軟件企業名單,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並將認定的軟件企業名單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

第十三條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軟件企業應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年審材料(軟件企業年審申請表可從“中國雙軟認證網”下載填寫)。省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對其認定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度審查,並將年度審查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省級主管部門提交的年審結果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公示7個工作日。如果沒有異議,就立案。如有異議,工信部不予備案,發回省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情況,確定並公布年審結果,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

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軟件企業資格,軟件企業證書自動失效,不再享受相關鼓勵政策。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享受軟件企業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在優惠期內未通過年審的,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到期當年停止享受軟件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企業對認定或年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後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省級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在受理後4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企業對處理意見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復核。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在4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軟件企業變更名稱、分立、合並、重組或者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變更後仍符合軟件企業認證要求的,應當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更後不符合軟件企業認證要求的,終止軟件企業認證資格。省級主管部門應及時將軟件企業變更報告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和稅務部門。

次年2月前,省級主管部門將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證年度總結報告及相關數據信息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可將上述報告及相關數據和信息分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三章行業規範

第十六條軟件企業、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和地方相應機構應當加強信用評價等信用體系建設,促進軟件行業自律,自覺維護行業秩序,促進軟件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軟件企業開發、銷售的軟件產品和提供的信息技術服務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標準和規範。

第十八條軟件企業應當增強創新開發能力,優化人才結構,提升國際化發展水平。

(1)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作用,深化產學研結合;

(二)加大研發投入,提高軟件產品自主開發和銷售(營業)收入比重,加強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

(三)加強軟件開發環境和信息技術服務支撐環境建設,完善軟件開發流程,發展軟件測試和評估技術,提高軟件產品測試和驗證水平,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

(4)加強人才培養和引進、品牌建設、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建立國際營銷網絡和R&D中心,提高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的出口能力和國際市場份額。

第十九條軟件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計法規的有關要求,及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有關經濟運行數據和信息。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要加強對省級主管部門、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和地方相應機構的監管,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省級主管部門、中國軟件行業協會,可給予通報,限期改正;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當地相應機構可責令其給予通報並限期改正。

第二十壹條參與軟件企業認定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屬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鑒定程序和工作原則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三)違反鑒定工作的保密規定和其他要求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被認定的軟件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地省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通報並取消軟件企業資格,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並通報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

(壹)在申請認定或年審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偷稅或者幫助他人偷稅,或者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三)在安全、質量、統計、知識產權、市場競爭、企業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並受到有關部門的處罰;

(四)變更名稱、分立、合並、重組以及經營中的重大變化等改變企業認定條件的,未及時申報的。

被取消軟件企業資格且已享受當年稅收優惠政策的,由有關部門予以收回,情節嚴重的三年內不受理其軟件企業認定申請。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獲得軟件企業認定證書的軟件企業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應手續,並按有關規定享受獎勵政策。

2011年1月1年前已完成認定的軟件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前仍按《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和管理辦法(試行)》(信息產業部[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優惠政策到期後按本辦法重新認定,但不得享受財稅優惠

第二十四條軟件企業認證證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各壹份。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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