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與保護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專利促進與保護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營造專利促進與保護的良好環境。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單位,應當加強對專利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開展專利基礎知識教育。第二章 專利促進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事業單位專利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鼓勵並支持其制定和實施專利發展戰略,推動有關專利管理規範的落實,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專利運用水平;培育和發展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引導其為企業、事業單位提供優質、規範的專利中介服務。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壹) 專利申請資助;
(二) 專利實施促進;
(三) 專利獎勵;
(四) 專利公***服務平臺建設與維護;
(五) 專利預警應急機制建設與專利維權援助;
(六) 專利示範、試點單位資助;
(七) 專利知識宣傳教育、專利人才培訓;
(八) 專利促進與保護的其他工作。
專利發展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具體使用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制定。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專利獎,每年評選壹次,對在本經濟特區進行發明創造和專利實施,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第八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專利公***服務平臺,鼓勵並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和企業、事業單位建立各類專業專利信息數據庫,促進專利信息的***享和利用。第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深入開展專利示範、試點工作,提升企業、事業單位專利運用能力和應對專利競爭的能力。對被列為專利示範、試點單位的,依照規定予以資助。第十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行業和領域特點編制並定期公布應當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目錄。對列入目錄的關鍵技術的研發、專利申請,予以扶持。第十壹條 市人民政府對本經濟特區被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專利發明人予以獎勵。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報酬。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進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時,應當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相關專利作為評審的依據。
對技術進步能夠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研究、開發專利技術及產品的投入費用,按照有關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購買專利所發生的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專利中介服務機構從事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專利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業務,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第十四條 鼓勵和引導專利權人依法采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在本經濟特區實現專利的市場價值。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專利運用、促進專利技術的產業化;在政府扶持的科技、產業化計劃項目立項時,優先支持擁有專利權的項目。
以政府財政資金安排的創業風險投資資金和設立的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應當優先選擇投資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
政府采購應當優先將擁有專利權的產品列入采購目錄,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