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0元以下罰款:
(壹)醉酒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無駕駛證、操作證,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或駕駛、操作無牌、無證農業機械的;
(三)轉借、塗改和偽造農業機械牌證、駕駛證、操作證或者失效的農業機械許可證、駕駛證、操作證的。
“前款所列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的,除按前款規定處罰外,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第二十七條修改為:“農業機械的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駕駛、操作與駕駛證、操作證準駕(操)機型不符的農業機械的;
(二)不按本辦法規定參加駕駛員、操作員審驗或者審驗不合格仍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三)駕駛操作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四)拖車未按裝制動裝置的;
(五)農業機械在易燃物場區作業時,未安裝防火罩的。”二、山東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辦法
1.第十九條修改為:“造成農機事故的責任者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二十條修改為:“造成農機事故的責任者違反《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3.刪去第二十二條。三、山東省飼料工業管理暫行辦法
1.第三條、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四條中的“山東省經濟委員會”改為“山東省畜牧局”。
2.第十三條修改為:“新開辦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料的生產企業,須經省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報省畜牧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開業。
“產品在正式投產前,應當將產品質量標準、配方、說明書等材料報省畜牧局審查。經檢驗合格並領取產品生產批準文號後,方可進行生產。”
刪去第三十五條。四、山東省戶外廣告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壹款、第十二條第二款的,予以批評教育,責令當事人寫出書面檢查。”五、山東省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暫行辦法
1.第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檢查與冒充專利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收集證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專利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2.第十四條修改為:“對經查證屬實有冒充專利行為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冒充行為並公開檢查更正,消除影響,並可處以1000元到50000元或者違法所得額1至3倍的罰款。
“對綴有冒充專利標記的產品及產品的包裝,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責任人停止銷售該產品和使用該包裝,並限期消除冒充的專利標記。”
3.刪去第二十壹條。六、山東省計量器具制造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1.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制造、銷售計量器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情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至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隱匿或偽造、冒用廠名、廠址的;
(二)偽造、冒用計量檢定印、證或其他質量證明的;
(三)量值可變、示值虛假的。”
2.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計量器具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限期改正。”
3.刪去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五條。七、山東省實施《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細則
1.刪去第四條、第十壹條。
2.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對於違反《條例》規定的單位或個人,根據情節輕重,由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下列處罰:
(壹)違反《條例》第五條(壹)、(二)、(六)項規定之壹的,第六條(五)、(六)、(七)項規定之壹的,第七條(二)項規定的,除責令恢復原狀外,給予警告或者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條例》第五條(三)、(四)、(五)、(七)項規定之壹的,第六條(壹)、(二)、(三)、(四)、(八)項規定之壹的,第七條(壹)、(三)項規定之壹的,除按實際價值賠償損失外,給予1000元以下罰款。
“罰款壹律上交國庫,經濟賠償交受損失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