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外國專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二)研究制定全省外國專家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編制實施全省外國專家管理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
(四)對各地、各部門(單位)的外國專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五)開辟並確定引進外國專家渠道,建立和發展與國(境)外的交流合作關系;
(六)負責外國專家管理工作經費的籌集和項目經費安排,並對具體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科研成果和管理方法,並進行評估和推廣;
(八)辦理外籍專家來魯工作、定居的有關手續並負責協調其工作安置;
(九)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和在引進與管理外國專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第三章 專家引進第六條 引進外國專家,應按程序報批,引進經濟類、技術管理類專家,屬省直單位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批準;屬市地的,由市地人事行政部門審批,報省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其中需要國家和省無償資助和有償借用資金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批或轉報。第七條 需要引進文教類專家的單位,應向省人事行政部門申請資格,由省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評審報批,經批準並取得引進外國專家資格認可證書後,按照規定程序引進外國專家。第八條 已經批準引進外國專家的地區或部門應及時向外國專家發邀請函。其中屬省直單位的,由省人事行政部門負責邀請;屬市地的,由市地人事行政部門負責邀請。第九條 應充分發揮外國專家的特長,積極采納其合理的意見和建議。第十條 外國專家在本地區、本部門內的調劑安排,由所在市地、部門負責;跨地區、跨部門的調劑安排,由省人事行政部門協調。第四章 專家待遇第十壹條 聘請單位要按照協議或合同支付外國專家工資。對無償幫助工作的外國專家,聘請單位應按規定標準發給零用費。第十二條 外國專家可按《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購買外匯。第十三條 外國專家應按《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派出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繳納所得稅。第十四條 外國專家可憑《外國專家證明書》、《外國專家證》享受自用物品進出境、購物、換匯、旅遊等方面的優惠待遇。第十五條 對在我省工作期間取得重大成果或有重大發明創造的外國專家,應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自然科學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和國發明獎勵條例》給予獎勵。第十六條 外國專家在我省工作期間的發明創造,可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申請專利。第十七條 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專家,根據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給予下列獎勵:
(壹)由聘請單位頒發獎狀和獎金;
(二)由市政府、行署授予榮譽稱號;
(三)由省政府授予“齊魯友誼獎”;
(四)報請國家授予“友誼獎”。第五章 經費管理第十八條 引進外國專家所需經費主要由聘請單位自籌解決。屬於以社會效益為主或無直接經濟效益的,可向國家或省外國專家管理部門申請部分無償資助經費;在壹年內可以取得經濟效益,但資金需求較大的,可以申請有償借用。第十九條 需要國家和省無償資助和有償借用資金的,由聘請單位於每年第四季度提出申請,經市地人事行政部門或省直部門核準後,送省人事行政部門審批或轉報。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和省直部門應根據需要,對引進外國專家工作給予經費支持。第二十壹條 加強經費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定。建立年度財務決算制度,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