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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山東省政府采購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二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采購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社會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采購價格監控制度,規範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質量和效率,實現采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不得將采購項目委托給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社會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並在代理範圍內依法開展采購業務。

第十三條采購人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的規定,及時將政府采購項目委托給采購代理機構,並簽訂代理協議。

采購人應當按照公開選擇的原則選擇采購代理機構,不得委托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采購項目的特點和需要進行論證,準確、完整地編制采購文件,並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發布采購公告。

采購文件應當充分披露采購信息,註明實質性要求、條件和評審方式,註明是否允許采購進口產品,並按照關於實施政府采購政策措施的規定,明確優先采購或強制采購的要求和評分標準。

如果需要保證金,應在采購文件中具體說明。供應商可以以銀行票據和專門機構出具的保函的形式支付保證金。采用保函形式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接受。

第十五條采購文件中規定的技術指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標準的要求,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內容:

(壹)設定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不適合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合同的履行無關的;

(二)界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國或者供應商;

(三)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評分因素或者中標(成交)條件的;

(四)向供應商提供同壹采購項目的不同項目信息;

(五)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

第十六條供應商應當按照采購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響應)文件。投標(響應)文件應對采購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

供應商應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響應)文件送達指定地點。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招標(響應)文件後,應當簽字並保存。

第十七條開標(報價)應當在采購文件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公開進行,由采購人、供應商和相關方代表參加。

開標(報價)時,供應商或其推選的代表應當檢查投標(響應)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采購代理機構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確認後,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的名稱、價格等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投標(響應)文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視為無效投標(響應)文件:

(a)在規定的截止日期之後提交;

(2)未按采購文件要求密封、簽字或蓋章的;

(三)未按規定繳納保證金的;

(四)不符合采購文件規定的資格要求的;

(五)未經財政部門批準,提供進口產品的;

(六)報價超出采購預算的;

(七)未充分響應采購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

(八)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談判小組、單壹來源采購小組和詢價小組(以下簡稱評標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由買方代表和審查專家組成。采購人代表應當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

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委員會成員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評審委員會成員與其他供應商和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評標專家由采購代理機構從省級政府采購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人數不能滿足評審要求的,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通過選擇性確定進行補充。評標專家的選擇和使用應嚴格保密。

第二十條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依法獨立評審,遵守評審紀律。對需要與* * *認定的事項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審查結論。

審查應嚴格保密。評價現場應有完善的錄音錄像設備。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評標活動的全過程進行錄音和錄像,並至少保存2年。

評審委員會成員和與評審有關的人員應當對評審情況以及在評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保密。

第二十壹條在采購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取消投標或者終止采購活動,並書面告知所有供應商理由:

(1)投標截止時間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少於3家,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少於3家,或者對招標文件做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少於3家;

(二)有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行為的;

(3)供應商報價均超過采購預算;

(四)因重大變化,采購任務被取消的。

除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外,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第二十二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貨物和服務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在廢標後重新組織招標,或者在征得供應商書面同意並報財政部門批準後,按照下列規定變更采購方式:

(1)只有兩家供應商的,可以改為競爭性談判,由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按照競爭性談判的程序組織采購;提交響應文件或對談判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只有1家的,終止談判,重新組織采購;

(2)只有1家供應商的,經財務部門按規定公布無異議後,可改為單壹來源采購方式。變更采購方式後的最終成交價格不得高於投標時供應商的最低報價。

第二十三條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只有兩家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或者對談判文件作出實質性響應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征得供應商書面同意並報財政部門批準後,可以繼續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只有1家的,終止談判,重新組織采購。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項目中,中標(成交)供應商,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采用招標方式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應當采用最低評標價法或者綜合評分法確定;

(2)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分別與供應商集體談判,按照質量和服務能夠滿足采購文件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

(3)采用詢價采購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供應商提供的壹次性報價進行比較,按照質量和服務能夠滿足采購文件要求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評審結束後,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出具由全體成員簽字的評審報告,並推薦中標(成交)的供應商。持不同意見的評審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並說明理由;不簽署不同意見,視為同意。采購代理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發送給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推薦的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人也可以書面形式提前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成交)。

第二十六條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規定在采購公告媒體上進行公告,並向中標(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在采購活動中,采購當事人和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有下列惡意串通行為:

(壹)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向供應商透露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指示供應商更換或者修改招標(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三)供應商事先約定某壹供應商中標(成交);

(四)供應商之間協議放棄投標(報價)或中標(成交);

(五)供應商屬於同壹團體、協會、商會等組織,根據組織要求合作投標(報價);

(6)其他惡意串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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