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地理標誌等工作的部門以及與知識產權工作相關的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知識產權工作。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培育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文化,為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第二章 激勵和扶持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激勵和保障機制,綜合運用財政、金融、投資、政府采購和產業、能源、環境保護等政策,引導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專利、商標、著作權、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發展規劃以及工作推進計劃。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統計和評價考核制度,將知識產權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統計調查範圍、科技投入績效評估、科技計劃實施評價和國家出資企業績效考核體系。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培育工程,重點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並給予資金扶持。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促進核心專利技術納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推進知識產權運用與標準制訂相結合。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狀況逐步增加,用於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管理以及人才培養、維權援助和獎勵等事項。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貸款貼息、創業風險投資等多種方式,對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產業化給予資助和補助。第十五條 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貸款業務,加大對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的信貸支持;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開展對自主知識產權項目的貸款擔保服務。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安排科技立項、成果產業化、企業創新基金等計劃、項目和經費,應當優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項目或者產品。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進行科技立項、科技獎勵評審、財政專項扶持資金安排、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應當將申請人、申報人獲得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業化的情況作為重要條件;認定和考核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博士後科研工作站、高新技術企業等,應當將其獲得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以及產業化的情況作為重要條件。第十八條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進行專利、植物新品種、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壹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五百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五百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百分之五十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百分之壹百五十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