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受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委托,可以處理和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第四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請求人所在地的專利行政部門管轄。
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專利行政部門管轄。
專利行政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第五條 專利糾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和調解:
(壹)當事人壹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
(二)被請求人所在地不在本省同壹個設區的市的;
(三)重大、復雜或者有較大影響的。
對前款第二項的專利糾紛,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管轄。第六條 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及時的原則。
專利行政部門調解專利糾紛,應當遵循自願、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相互諒解,達成調解協議。第七條 對已經作出處理決定或者達成調解協議的專利糾紛,當事人以同壹事實和理由再次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和調解的,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第二章 專利糾紛的處理第八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引起專利侵權糾紛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第九條 提起專利糾紛處理請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二)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三)屬於專利行政部門的管轄範圍;
(四)當事人未就該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糾紛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請求書;
(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
(三)相關專利文件及專利權有效的證明;
(四)涉嫌侵犯專利權的證據;
(五)其他有關證據、證明。
當事人應當提供有關材料的原件、原物或者經專利行政部門核對無異的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材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第十壹條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處理請求或者進行和解的,應當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第十二條 專利行政部門對請求書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請求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請求書及有關材料需要補正的,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書及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經補正符合立案條件的,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立案;請求人逾期不補正或者未按照要求補正的,書面通知請求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糾紛,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有關證據的,可以書面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調查取證,專利行政部門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專利行政部門調查取證時,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或者隱瞞、偽造、轉移、毀滅證據。第十四條 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糾紛時,應當要求當事人出示證據,並進行質證。
對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當事人可以提出不公開質證的申請。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專利糾紛涉及的專業性問題,可以向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鑒定申請。專利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協商不成的,由專利行政部門指定。
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者機構,對專利糾紛涉及的專業性問題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