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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專利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專利促進、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第三條 專利工作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完善服務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專利工作的領導,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健全專利工作體系,支持專利運用和產業化,促進專利事業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專利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公眾的專利意識。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具有重大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以及對發明創造和專利運用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省人民政府設立山東優秀發明家獎。第二章 專利促進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明創造的激勵和保障機制,支持發明創造形成專利;重點扶持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自主研發和具有較高技術水平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促進專利運用。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按照規定的使用範圍,用於促進專利運用、專利資助獎勵、專利人才培養、專利行政保護等相關工作。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並根據財政狀況逐步增加。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時,應當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的相關專利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

對推動技術進步產生重大作用或者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發明專利的主要發明人,獲得山東優秀發明家獎的個人,可以優先推薦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的主要發明人,符合破格申報條件的,可以破格申報相關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第十壹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和報酬。報酬可以采取現金、股份、股權收益形式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形式支付。第十二條 以政府財政資金安排和設立的創業風險投資資金的管理機構,應當加大對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的投資力度。第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對具有發展潛力、良好市場前景的專利技術實施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鼓勵信用擔保機構為實施專利技術提供以融資擔保為主的信用擔保。

支持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專利質押融資擔保業務。第十四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采取專利權入股、質押、轉讓、許可等方式實施專利,股東依法以專利權等非貨幣出資所占註冊資本比例可以達到百分之七十。

企業在專利實施以及產業化過程中形成的新產品,享受有關扶持新產品開發的稅收優惠。

單位和個人從事專利技術轉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專利技術咨詢、服務等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制定,促進專利運用與標準制定相結合。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發明創造,實現專利技術的產業化。

專利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利技術轉移機制,鼓勵和指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加強專利技術的轉移。第三章 專利保護第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糾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的假冒專利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專利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強化執法人員培訓,提高執法水平。第十八條 請求專利行政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請求人是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

(二)有明確的被請求人;

(三)有明確的請求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四)屬於受理專利行政部門的受案範圍和管轄範圍;

(五)專利侵權糾紛未進入訴訟程序。

經審查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對專利行政部門提起行政訴訟。

對已駁回請求或者作出處理決定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同壹請求人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對同壹被請求人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的,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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