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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技創新促進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科技創新促進活動,包括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和引進、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技項目管理、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保障等。第三條 科技創新促進活動應當堅持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政府引導扶持、全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促進工作的領導,制定科技創新規劃和政策,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加強科技管理隊伍建設,完善創新驅動考核評價體系和表彰獎勵制度。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科技創新促進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科技創新人才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和完善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引進政策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分配政策,為科技創新人才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崗位聘用、職稱晉升以及出入境、戶口或者居住證辦理、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優惠或者便利條件。

支持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建立科技創新人才培養機制。

鼓勵國內外科技創新人才在本行政區域開展合作研究、學術交流、技術培訓以及任職、兼職等。

鼓勵和支持科技創新人才開展國際學術交流。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創新人才分類評價機制。科技創新人才分類評價應當發揮政府、市場、專業組織、用人單位等評價主體作用。

基礎研究人才評價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評價以市場或者社會評價為主。第八條 企業可以通過人才和項目相結合、公開招標、設立省外研發機構等方式引進科技創新人才,所需費用可以列入經營成本。第九條 高等學校和研究開發機構的科研人員,經本人申請並由所在單位批準,可以離崗或者到企業兼職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離崗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科研人員應當與單位簽訂離崗協議,約定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的職稱晉升、檔案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基本待遇不得低於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離崗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科研人員終止創新活動的,自離崗之日起三年內應當允許其返回原單位工作;離崗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科研人員辭職的,原單位應當按照在崗人員辭職的有關規定辦理。

科研人員在企業兼職的工作業績可以作為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依據。第十條 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在編制計劃內,可以自主設定科研崗位,自主公開招聘各類科技創新人才。第十壹條 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應當根據科研人員的崗位特點,建立專業技術職務分類評價機制和評聘分離機制。

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類的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應當增加技術創新、專利發明、成果轉化、技術推廣等評價指標的權重。

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可以對科技創新成果顯著的人才直接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第三章 科技創新平臺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規劃、資金、人才、場所等方面支持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公***科技創新平臺。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資源***享平臺,向社會提供科技資源***享服務。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省科技基礎條件平臺開放***享目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開放***享目錄,並及時更新。第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應當納入科技資源***享平臺管理,並向社會開放***享。鼓勵其他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安全等不宜開放***享的除外。

科技資源管理單位對外提供開放***享服務,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適當費用,並納入單位預算統壹管理。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可以整合校內資源,建設科技產業培育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各類基地,並提供專業技術指導和企業孵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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