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學技術獎每年評審、獎勵壹次。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最高成就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壹)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為本省創造巨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對科學技術發展作出卓越貢獻,在國際上產生重大影響的。
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可以空缺。第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下列公民和組織:
(壹)在實施技術發明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取得技術發明創造,並擁有專利等知識產權,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推廣項目中,將先進成熟的科學技術成果大規模地推廣應用,並有所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項目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取得重大科學發現的。
省科學技術獎壹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獎勵項目不超過260項。第八條 在國際科學技術合作中,為本省科學技術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授予省國際科學技術合作榮譽獎。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者個人推薦:
(壹)設區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國務院部門駐陜單位;
(四)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省科學技術最高成就獎獲得者;
(五)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所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第十條 推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規定的限額推薦省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和項目,填寫統壹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和證明材料,並提出獎勵等級的建議。第十壹條 同壹技術內容已經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者其他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不得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陜西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由有關專家學者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省科技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壹)聘請有關專家、學者組織評審;
(二)審定專業評審結果;
(三)為完善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四)研究解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的其他重大問題。
省科技獎勵委員會下設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第十三條 評審工作根據需要設立若幹個專業評審組,各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的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
被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利害關系人,不得作為評審人員。第十四條 參與推薦、評審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所涉及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剽竊其技術成果。第十五條 專業評審結束後,由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將建議擬獎項目在媒體上公告,征求異議,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所公告的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省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提出異議,並填寫異議登記表,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