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部門的職責
第壹節各級治安部門的設置及基本職責
汕頭市公安局治安科是市級公安機關主管全市治安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科級,下設秘書股、治安管理股、特種行業管理股、槍械危險物品管理股、派出所保安管理股、案件偵查指導股、技防管理股、內部保衛管理股8個股級單位。市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是全市治安、基層基礎工作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治安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規,指導、督促各地開展治安管理工作,組織、部署全市性的整治行動,指導、協調各區、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辦理重特大治安案件及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各區、縣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股(大隊)是各區、縣公安機關主管治安管理工作的業務職能部門,負責本地區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時傳達並結合本地實際貫徹執行上級的工作部署,全面掌握、上報本地區的情況信息,受理、查辦治安案件及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第二節治安管理方面的具體職責
壹、治安秩序管理
指導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地區進行治安整治;打擊取締影響社會治安的熱難點問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二、危爆物品管理
研究、貫徹執行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開展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掌握、查處涉爆、涉毒和涉及放射性物品的案件、事故(件);組織、協調開展區域性查處違反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劇毒化學品管理的清理整頓統壹行動。
三、槍械管理
研究、貫徹執行《槍支管理法》;審核公務用槍年度購置計劃;做好警械管理工作;查處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組織開展收繳非法槍支;根據省廳的統壹部署,開展我市槍支彈藥的銷毀工作。
四、大型活動治安管理
組織協調各類大型活動安全保衛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各類治安突發事故應急安全保衛工作;做好旅遊區、公園、體育場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檢查工作。
五、特種行業管理
指導特種行業和公***娛樂、按摩服務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指導查處發生在特種行業和娛樂服務場所內的治安案件,開展對特種行業和娛樂服務場所的集中整治行動。
六、查處“黃賭毒”案件和“掃黃打非”工作
負責群眾舉報涉黃涉賭、非法光盤生產線等案件的受理、批轉工作;對領導交辦或群眾反映強烈的“黃賭”窩點、非法光盤生產線線索開展明查暗訪,直接或會同當地公安機關進行查處;協同有關部門做好“掃黃打非”工作;指導全市或有關地方對“黃賭”等社會醜惡現場進行專項整治打擊行動;指導偵辦或直接辦理涉黃涉賭和非法光盤生產線刑事案件;協同禁毒部門查處發生在特種行業和娛樂場所的涉毒案件。
七、辦理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
指導、督促或直接偵辦治安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開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
八、保安管理
研究、貫徹執行保安服務業法律、法規;指導保安服務公司、內部保安組織、經濟民警隊伍做好隊伍管理和培訓工作;負責全市經濟民警裝備、服裝的發放工作;指導查處保安服務組織和保安員違法違紀案件。
九、技防管理
指導和管理技防工程和技防生產產品,負責對《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批準書》年檢、換證等工作。
網絡警察職責
根據1995年八屆人大第1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第12項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職責。
國務院 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第六條規定:“公安部主管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權:
(壹)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二)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三)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
具體職責:
(壹)宣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三)管理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工作;
(四)監督、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活動;
(五)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六)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消防部隊職能職責
消防部隊是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壹個警種,是公安機關的壹個重要職能部門。它擔負著公安消防保衛和社會搶險救援的雙重職能,是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是壹支同火災作鬥爭的軍事化、專業化隊伍,它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嚴格消防監督管理,防止火災的發生,減少火災的損失,積極參加社會搶險救援,保衛國家經濟建設,保護公***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消防部隊的具體任務有兩大方面:“防”和“消”, “防”主要由各級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消”主要由基層中隊負責,其主要職能是:
1、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險隱患。
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是消防監督部門的壹項重要職責,是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的壹項經常性業務,是發現問題、解決問題、避免發生火災事故的壹項重要措施。督促整改火險隱患是消防監督機構開展消防監督的壹項重要內容。消防監督機構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火險隱患,會及時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居民以上級主管部門發出《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必要時可以傳喚有關人員,督促整改。
2、督促部門、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辦法和技術標準。
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消防安全辦法和技術標準,同時,對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標準進行審查把關,對貫徹執行辦法、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保證安全操作,安全生產。
3、 督促檢查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情況,參加竣工驗收。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建設、設計、施工單位執行工程設計防火的有關規定,對建築工程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檢查消防設施的落實情況,並參加工程竣工驗收
4、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門建設、改善和維護公***消防設施。 消防監督機構有監督權,即:在制定城市規劃方案時,按照有關規定,督促有關部門把消防設施的內容考慮進去,並按計劃付諸實施。
5、進行火災統計。消防監督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準確、及時地進行火災統計。
6、教育訓練部隊,指導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開展工作。 消防監督機構負責抓好所屬隊伍的政治教育和業務訓練,全面提高部隊的戰鬥力,同時,對群眾義務消防隊和企業專職消防隊進行業務指導。
7、組織調查火災原因,處理火災事故。
消防監督機構是火災調查和火災責任者追查處理的權威機關,負責對火災事故進行查處。
8、迅速接警出動,及時有效的撲滅各種火災,努力減少火災損失,全力參加滅火以外的各種搶險救災。公安消防部隊是實施搶險救援的重要力量,實行晝夜執勤,常備不懈,接到報警迅速出動,積極搶救被困和遇險人員,保護疏散物資,迅速控制災情發展,盡快消除險情,努力減少災害損失,保衛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市、縣(區)出入境管理部門職能
地級市出入境管理部門主要職能
地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處)是本地區公安機關主管出入境管理、境外人員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壹)貫徹、執行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監督、指導本地區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
(二)受理、審批本地區公民因私出國申請,報送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制作護照後發放護照;
(三)受理、審批本地區公民因私赴港澳臺申請並簽發相應的出入境證件;
(四)受理、審批本地區公民因私出入境證件的換發、補發、延期、加註和更換出境卡;
(五)受理、審批外國人入境、過境、出境、居留、旅行等簽證、證件,並實施相應管理;
(六)受理、審批華僑、港澳臺居民在內地遺失出入境證件、證件過期和其他特殊情況的出境申請,並簽發相應的出境證件、簽註;
(七)受理、審核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臺灣居民來本地定居的申請;
(八)受理加入、恢復和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和國籍確認工作;
(九)處理或指導處理本轄區發生的涉外案(事)件和內地公民違反有關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事)件;
(十)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涉外機構、單位和外國人聚居區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壹)負責本地區公安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管理、維護工作;
(十二)承辦上級機關交辦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縣(區、縣級市)出入境管理部門主要職能
各縣(區、縣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是公安機關主管出入境管理、境外人員管理工作的基層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能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落實出入境管理政策、法律法規在本地區的實施;
(二)受理、審核本縣(區、縣級市)公民因私出國、赴港澳臺申請,報上級機關審批;
(三)在上級公安機關授權下,受理外國人入境、過境、出境、居留、旅行等簽證、證件並實施相應管理;
(四)受理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和臺灣居民來本縣(區、縣級市)定居的申請;
(五)查處或協助查處涉外案(事)件和內地公民違反有關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事)件;
(六)在上級公安機關授權下,受理港澳臺居民、華僑在內地遺失證件或證件過期的出境申請;
(七)承辦上級機關交辦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作。
邊防支隊職責
(1)按照邊境管理法規,負責邊境管理區的治安工作。發動與組織群眾,貫徹邊防政策,落實警民聯防、群眾聯防、包防責任制。負責對進入邊境前沿、界江(河、湖)以及爭議地區人員的政治審查、管理教育以及船只管理。審查處理各種違反邊防政策的問題。對邊境地區可疑物品、足跡和其它犯罪現場進行勘驗。
(2)在敵特潛入潛出和易於外逃重點地段和敵情復雜地區武裝巡邏或設伏,搞好控制和堵截等邊防勤務,加強反內潛外逃鬥爭,防範和打擊小股武裝特務的襲擾和破壞活動。並協同邊防部隊殲滅入侵之敵。
(3)簽發和管理邊境通行證,按照邊境管理法規,對進出邊境管理區的壹切人員、交通工具實施檢查驗證,對可疑人中進行審查。
(4)開展情報調研工作,及時掌握境內外的敵情和社情。
(5)依法審查處理特務間諜分子、越境外逃分子、偷越國境人員、非法越入我境的外籍人員和俄方公開移交和捕獲的俄秘放人員。對遣返回歸的外逃、外流人員,做好審查工作。
(6)加強專門工作,深挖潛伏特務,搞好架網工作,偵破邊境地區的預謀偷渡案件,打擊走私、販毒、販槍;協同公安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偵破政治、刑事案件。
(7)完成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交辦的任務。
巡警職能
壹、依據
1、公安部《城市人民警察巡邏規定》
2、《廣東省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細則(試行)》
二、公開內容
(壹)巡警職責
1、維護警區內的治安秩序;
2、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為;
3、警戒突發性治安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持秩序;
4、參加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5、參加處置災害事故,維持治安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物;
6、維護交通秩序;
7、制止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8、接受公民報警;
9、勸解、制止在公***場所發生的民間糾份;
10、制止精神病人、醉酒人的肇事行為;
11、為行人指路,救助突然受傷、患病、遇險等處於無援狀態的人,幫助遇到困難的殘疾人、老人和兒童;
12、受理拾遺物品,設法送還失主或送交拾物招領部門;
13、巡察警區安全防範情況,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居民消除隱患;
14、糾察人民警察警容風紀;
15、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由人民警察執行的其他任務。
(二)巡警權力
1、盤查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檢查涉嫌車輛、物品;
2、查驗居民身份證;
3、對現行犯罪人員、重大犯罪嫌疑人員或者在逃犯,可以依法先行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4、糾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5、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執行處罰;
6、在追捕、救護、搶險等緊急情況下,經出示證件,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的交通、通訊工具。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7、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服務承諾
1、要隨時接受“110”報警臺指令,快速反應,及時處警;城市巡警在接處警令後五分鐘內趕到現場;縣(縣級市)巡警在接處警令後十分鐘內趕到現場。
2、要認真受理群眾報案,對接警事項必須依法辦理,不得推諉。對不屬本轄區或本警種管轄的案件,也要認真受理,並及時轉給有關單位。
3、要處理好巡邏與辦案之間的關系,在“巡”字上下功夫,把盡可能多的警力擺上路面,保證上路巡邏警力占80%以上,擴大巡邏覆蓋面,加大巡邏密度,增強群眾安全感。
4、要實行“定人、定時、定任務、定路段”四定警區責任制和上崗巡邏簽到制,做到每隔四十分鐘警區巡邏要壹遍以上。巡邏時做到“四勤”(勤走動、勤觀察、勤檢查、勤詢問)和“三不”(不講傷群眾的話、不做損群眾的事、不拿群眾壹針壹線)。
5、巡邏工作要突出重點,即在重點時間和部位進行重點巡邏,特別在每天上、下班高峰期,在市區重要交通路口值勤,維護治安和疏導交通秩序。
6、巡警執勤時做到有問必答,有難必幫,有險必救,屬於自己任務範圍內的事,要立即辦理;不屬於自己任務範圍內的事,給予具體指導,提供方便。每名巡警每月為群眾做好事不少於十五起。
7、要拓寬警民聯系渠道,密切警民關系,以大隊為單位,每季度至少要安排壹次群眾接待日,接受群眾咨詢,宣傳法律,解答疑問,溝通感情。
8、要加強巡警監督制約機制建設。巡警隊伍內部要設督察隊,專司巡警執勤監督;要實行兩級以上查勤制度,即支隊、大隊、中隊長和督察隊輪流查勤,每天要有壹定的查勤次數。要聘請社會監督員,主動接受群眾監督,中隊不少於五人,大隊不少於十人,支隊不少於二十人。
9、城市巡警要在中小學生上學、放學的時間,加強校門附近路段巡察、管理,保證良好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為中小學生提供交通安全保障。
10、各市、縣巡警部門要向社會公布投訴監督電話,認真對待群眾投訴,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壹般七天答復,屬特殊情況的也要在壹個月內答復。
省、市、縣公安巡警部門對本節內容都要予以公開。
經偵部門受理案件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法》、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轄分工規定》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刑法》規定的下列案件:
壹、走私假幣案(刑法第151條第1款)
二、虛報註冊資本案(刑法第158條)
三、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四、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案(刑法第160條)
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案(刑法第161條)
六、妨害清算案(刑法第162條)
七、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刑法第162條之壹)
八、公司、企業人員受賄案(刑法第163條)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案(刑法第165條)
十壹、為親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條)
十二、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刑法第167條)
十三、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案(刑法第168條)
十四、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案(刑法第168條)
十五、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案(刑法第169條)
十六、偽造貨幣案(刑法第170條)
十七、出售、購買、運輸假幣案(刑法第171條第1款)
十八、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案(刑法第171條第2款)
十九、持有、使用假幣案(刑法第172條)
二十、變造貨幣案(刑法第173條)
二十壹、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案(刑法第174條第1款)
二十二、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準文件案(刑法第174條第2款)
二十三、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176條)
二十五、偽造、變造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77條)
二十六、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案(刑法第178條第1款)
二十七、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8條第2款)
二十八、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案(刑法第179條)
二十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刑法第180條)
三十、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法第181條第1款)
三十壹、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案(刑法第181條第2款)
三十二、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案(刑法第182條)
三十三、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1款)
三十四、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6條第2款)
三十五、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案(刑法第187條)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證案(刑法第188條)
三十七、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案(刑法第189條)
三十八、逃匯案(刑法第190條)
三十九、騙購外匯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四十、洗錢案(刑法第191條)
四十壹、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
四十二、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
四十三、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
四十四、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2款)
四十五、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195條)
四十六、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196條)
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四十七、有價證券詐騙案(刑法第197條)
四十八、保險詐騙案(刑法第198條)
四十九、偷稅案(刑法第201條)
五十、抗稅案(刑法第202條)
五十壹、逃避追繳欠稅案(刑法第203條)
五十二、騙取出口退稅案(刑法第204條第1款)
五十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5條)
五十四、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6條)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7條)
五十六、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刑法第208條第1款)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1款)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2款)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3款)
六十、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209條第4款)
六十壹、假冒註冊商標案(刑法第213條)
六十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六十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刑法第215條)
六十四、假冒專利案(刑法第216條)
六十五、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
六十六、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案(刑法第221條)
六十七、虛假廣告案(刑法第222條)
六十八、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六十九、合同詐騙案(刑法第224條)
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
七十壹、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案(刑法第228條)
七十二、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條第1款、第2款)
七十三、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案(刑法第229條第3款)
七十四、逃避商檢案(刑法第230條)
七十五、職務侵占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
七十六、挪用資金案(刑法第272條第1款)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刑法第2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