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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專利保護和管理,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專利糾紛的調解與裁決、專利違法行為的查處、專利創造與運用、專利管理與服務等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第三條 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遵循依法保護、鼓勵創新、有效應用、完善服務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專利事業經費,鼓勵支持專利開發利用,建立衡量技術創新能力的專利評價機制,完善專利服務體制,協調處理專利保護和促進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利保護和促進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專利保護跨境協作、糾紛解決、信息***享、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工作。第六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轄區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根據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委托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版權、文化廣電旅遊體育、衛生健康、國有資產管理、稅務以及海關等部門,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專利保護和促進工作。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醫療衛生、科研等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應當開展專利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專利意識。第二章 專利保護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專利保護維權機制,支持專利維權機構、法律服務機構、專利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等通過多種方式依法開展專利保護和維權服務。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建立區域性、行業性專利保護聯盟和協作機制,支持企業在國內外貿易和投資中開展集體維權。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侵犯他人專利權、假冒專利的行為提供制造、銷售、使用、展示、廣告、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第九條 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委托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應當明確委托權限,並向社會公布;應當對受委托的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辦理受委托事項的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對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的區(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第十條 專利侵權糾紛行政案件被請求人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中止案件處理的,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並提交有關證據副本。因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而請求中止的,應當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文件之日起三日內將該文件壹並提交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不受理。第十壹條 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情的需要,委托專利技術鑒定機構對專利技術進行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鑒定費由申請人先行支付;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委托鑒定的,鑒定費在案件結案後由當事人根據責任分擔。第十二條 當事人認為其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予以認定。請求認定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被請求人必須是專利權人或者是專利權利害關系人;

(二)請求予以認定的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三)能夠提供與被請求人發生專利糾紛的證據以及相關的技術載體、物品、資料等;

(四)當事人各方未就該糾紛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未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請求人的請求材料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請求人;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將請求材料副本送達被請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陳述。被請求人逾期不提交書面陳述的,不影響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第十三條 在處理認定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就專利權受到侵犯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請求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合並處理,並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規定辦理;當事人就專利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訴並被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終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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