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明專利。 發明專利,《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該條規定說明發明專利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同時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者方法進行改進而獲得的專利。 二、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專利,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新的技術方案。”該條規定了實用新型是專指具有壹定形狀、構造的產品設計方案而獲得的專利。 三、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專利,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它具有以下特點: 1、是與產品相結合的外觀設計; 2、能在工業上應用的外觀設計; 3、能給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觀設計。 由此而獲得的專利,稱為外觀設計專利。 從理論上講,專利保護和商業秘密保護是不同的:從保護力度上看,專利的保護力度最強,具有極大的排他性,例如我國專利法第十壹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技術,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而對商業秘密明顯弱於對專利的保護力度,獨立的開發研制和逆向研究是不視為侵權的。從保護時間上看,專利的保護期是受到嚴格限制的,對發明專利,世界上許多國家均規定20年。而商業秘密的保護期卻沒有類似的限制,只要處於保密狀態,權利就永遠存在。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最強的保護時間最短,最弱的保護時間最長;對同壹技術,發明人有權選擇自己認為最合適的法律保護。 從另壹個角度看,對同壹技術,專利保護與商業秘密保護之間並不是完全相互排斥的,在這裏我們應註意不同的時間段:第 壹,在專利申請日之前,秘密是可能存在的;第 二,自專利申請日至公開日之前,秘密也是可能存在的;第 三,自公開日之日起,秘密消失了。在第壹個階段,給予商業秘密保護,在第 二、三階段,給予專利保護,這是沒有問題的。 確定專利保護,首先必須確定何為專利:我國專利法所保護的專利有三種,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上述發明創造經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凡符合專利條件的,將分別被批準授予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或外觀設計專利。我國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結合色彩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所以,專利保護是以申請人公開其發明創造為前提,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為基礎。 所謂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這是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明文規定的。因此,確定商業秘密保護,應從以下6個方面給予考慮:1、秘密為權利人的經營範圍以外的人士所知悉的情況,當被稱為秘密的信息已經被壹個與權利人沒有任何關系的人士從專業雜誌上查到時,秘密就不存在了;2、秘密為權利人的經營範圍以內的人士(包括雇員和合作夥伴)所知悉的情況,被稱為秘密的信息已經被公司的老總和保安同時掌握時,它的秘密性是值得懷疑的;3、對內的保密措施,公司與雇員之間的保密協議是不夠的,公司還應有自己的保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4、對外的保密措施,限制外人接觸到秘密的壹切手段和安全措施,設置的結果可能無法阻止竊密行為的發生,但至少應增加竊密的難度;5、秘密的價值,如果是秘密,那麽對權利人和競爭對手而言,都是可用於獲利的;6、開發秘密的難易程度,獨立開發、逆向研究不視為侵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壹)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條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壹定時間內只限壹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