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權利的產生方式不同。依民法概念而言,商業秘密的取得屬於原始取得,基於權利人自身的智力勞動成果,智力勞動成果壹經產生即已獲得,無須經他人約束;專利權的取得除本身的智力成果的創造,還須依申請獲得,即“國務院專利行政統壹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2.兩種權利的產生條件不同,即是否對於其技術信息予以公開為取得前提。相較於專利權而言,商業秘密的獲得是以不公開技術信息為要件的,即對於技術信息的保密是商業秘密產生的最基本條件。對於專利權而言,其壟斷性權利的獲得是壹項社會公眾公開其專利,並與社會簽訂壹項特殊的契約,以此獲得權利。故是否公開是兩種權利產生的最基本不同條件。3.獲得權利主體範圍的區別。通覽各國專利法,壹項發明只授予壹項專利權,專利權的取得采取先申請或先發明的原則,其權利主體是唯壹的,其他人以後即使做出相同的發明也不能再取得專利權,也不能自由將其加以使用。而商業秘密權利的獲得主體則是沒有明確限制的,甚至可以說是競爭性的。只要相互獨立的主體之間通過其獨立研發、創造或其他的合法手段,取得相同或類似的技術,只要不向外界公布,均可以成為商業秘密權的人。4.權利的客體範圍不同。商業秘密分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在本文所稱的商業秘密特指技術信息。而專利權的客體,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沒計,均屬於技術信息的範疇。即使在技術信息領域之內,能成為專利權客體的範圍也比能成為商業秘密權客體的範圍要小,如動植物新品種門前在我國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它卻可能被當作商業秘密加以保護。此外,專利權的客體只能是完整的技術方案,而商業秘密的客體則更包括未完成的技術方案。5.商業秘密權和專利權的權利取得要件不同。對於專利權而言,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法律對於專利權的取得要件有著明確而又詳細的規定,壹項專利的取得將有諸多的限制。而商業秘密由於是以不公開為要件的自動取得,因此,只要有秘密性即可。商業秘密與專利的區別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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