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是指特許人的母公司或其自然人股東、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大部分股份的特許人子公司以及與特許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全部或大部分股份的公司。
第四條特許人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在商業特許經營合同訂立至少30日前,以書面形式向被特許人披露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信息,但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以與原特許經營合同同等條件續簽合同的除外。
第五條特許人應披露以下信息:
(壹)特許人和特許經營活動的基本情況。
1.特許人的名稱、通訊地址、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註冊資本、經營範圍以及現有直營店的數量、地址和聯系電話。
2.特許人的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概況。
3.特許人備案的基本情況。
4.特許人的關聯方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和服務的,應當披露關聯方的基本情況。
5.特許人或其關聯方近兩年內破產或申請破產。
(二)特許人經營資源的基本情況。
1.註冊商標、公司標誌、專利、專有技術、商業模式和其他商業資源的書面說明。
2.經營資源所有者為特許人關聯方的,應披露關聯方的基本情況和授權內容,同時說明在與關聯方中止或提前終止授權合同的情況下,特許經營體系如何處理。
3.特許人(或其關聯方)的註冊商標、企業標誌、專利、專有技術及其他與特許經營有關的商業資源涉及訴訟或仲裁。
(3)特許經營費用基本情況。
1.不能披露特許人和第三方收取費用的種類、金額、標準和支付方式的,應當說明原因;收費標準不統壹的,應披露最高和最低標準並說明理由。
2 .押金收取、返還條件、返還時間和返還方式。
3.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前要求被特許人支付費用的,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和方式。
(四)向被特許人提供產品、服務和設備的價格和條件。
1.被特許人是否必須向特許人(或其關聯方)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以及相關價格和條件等。
2.受許人是否必須從特許人指定(或批準)的供應商處購買產品、服務或設備。
3.被特許人能否選擇其他供應商以及供應商應具備的條件。
(5)向被特許人持續提供服務。
1.業務培訓的具體內容、交付方式和實施計劃,包括培訓地點、方式和期限。
2.技術支持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方案,包括業務資源的名稱和類別以及產品、設施和設備的類型等。
(六)指導和監督被特許人經營活動的方式和內容。
1.經營指導的具體內容、提供方式和實施方案,包括選址、裝修、店面管理、廣告宣傳、產品配置等。
2.監管的方式和內容,特許經營者應當履行的義務和不履行的責任。
3.特許人與被特許人對消費者投訴和賠償的責任劃分。
(七)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
1.投資預算可以包括以下費用:初始費用;培訓費;房地產和裝修費用;設備、辦公用品、家具等購置費;初始庫存;水、電、煤氣費用;獲得執照和其他政府批準的費用;開始周轉資金。
2.上述費用的數據來源和估算依據。
(八)被特許人在中國的相關信息。
1.現有和預期被特許人的數量、地域分布、授權範圍、是否有獨家授權區域(如有,應說明預期具體範圍)等信息。
2.現有被特許人的經營狀況,包括被特許人的實際投資額、平均銷售量、成本、毛利、凈利潤等,並說明上述信息的來源。
(九)特許人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摘要和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計的審計報告。
(十)特許人最近五年內與特許經營有關的訴訟和仲裁情況,包括案由、訴訟(仲裁)請求、管轄和結果。
(十壹)特許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重大違法經營記錄。
1.被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罰款30萬元以上的。
2.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1.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2.特許人要求被特許人與特許人(或其關聯方)簽訂其他特許經營合同的,還應當提供該等合同的樣本。
第六條特許人在促銷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和誤導行為,發布的廣告不得含有宣傳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的被特許人個人利益的內容。
第七條在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前,特許人有權要求被特許人簽署保密協議。
無論特許經營合同是否成立,被特許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當使用。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因合同關系知悉特許人的商業秘密的,即使在合同終止後未訂立保密協議,也應當承擔保密義務。
被特許人違反本條前兩款規定,披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商業秘密,給特許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八條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信息後,被特許人應當就所了解的信息內容向特許人出具回執聲明(壹式兩份),由被特許人簽字,其中壹份由被特許人留存,另壹份由被特許人留存。
第九條特許人隱瞞影響特許經營合同履行的信息,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條特許人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被特許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如查實,將分別按《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進行處罰。
第十壹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14月20日起施行。原《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令號商務部令2007年第1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