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服務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
(二)貫徹黨和政府關於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科技工作,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並對其進行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科技發展規劃、星火計劃和農業科技推廣計劃;科技計劃申報(火炬、技改、雙加、產學研、推廣、振興等計劃);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立項;負責地方政府和國家星火計劃項目、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的初審和申報。
(四)負責科學事業費的歸口管理,負責科技“三項費用”、科普活動和科技專項經費等相關經費的預算、決算和監督管理;組織申報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基金,積極為企事業單位申報市級以上各類科技基金和服務。
(五)負責高新技術產業化發展;科技成果轉化和應用技術開發與推廣;對申報國家重點新產品規劃項目進行初審;軟件企業和產品認定初審;科技型龍頭企業的應用管理;審查企業批準的新技術及其產品和技術性收入。
(六)負責科技成果管理。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新產品定型鑒定,科技成果登記、申報和獎勵,科技保密,科技檔案,企業評價和獎勵。
(七)負責技術合同的認定和登記,規範、指導和促進科技咨詢、招標、評估等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
(八)負責知識產權保護,協調知識產權、專利管理和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制定知識產權工作規劃和計劃,以及發展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措施;協調知識產權綜合執法,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和創新體系;組織和推動專利技術的實施和產業化;知識產權統計、宣傳和培訓。
(九)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審查和備案及服務管理;管理園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初審工作;社會團體(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科技類)、科技機構登記、變更和註銷的初審工作。
(十)負責人民政府專家咨詢組的工作。
(十壹)負責科學技術普及工作,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進行政策指導、組織管理、監督檢查。
(十二)負責科技統計、科技宣傳、科技培訓、科技系統精神文明創建工作。
(十三)負責科技外事工作。負責與外國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科技交流與合作,承辦科技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的批準文件,邀請外國專家進行本地技術交流,承辦上級科委交辦的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項目的管理。
(十四)負責科技中心的管理,指導和協調科研單位和基層部門的科技工作。
(十五)承辦當地黨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