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城鄉戶籍統壹登記為居民戶口後,城鄉的劃分依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統計用城鄉區劃代碼》第14號。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派出所是戶籍管理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戶籍管理工作。
衛生計生、人社、住建、教育、民政、僑務、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農業、統計、規劃、國稅、地稅等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籍和遷移管理工作。第五條戶口登記和戶口遷移遵循以下原則:
(壹)事實上,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並擁有自有產權房屋的人員,按照其實際居住地址登記戶口。
(2)在本市工作生活且無親屬投靠,無自有產權住房,但有合法固定住所且自申領居住證之日起連續居住滿1年,並購買了壹定年限社保和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將戶口登記在派出所設立的城鎮居民戶口公戶。
(三)在本市註冊的50人以上或年納稅20萬元以上的企業,如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賬戶,可申請為員工開立企業集體賬戶。企業集體賬戶的日常管理模式參照公戶城鎮居民賬戶管理。在企業集體戶口落戶的職工,必須符合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集體戶口原則上不接受職工跨企業落戶。
(4)申請到農村落戶,當事人應為非城鎮從業人員並在農村實際居住,擁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農林牧漁業為主要生活來源,並有當地村委會、村民小組書面同意遷入。經縣(市、區)公安機關批準後,只進行戶籍變更,不與經濟利益和各種福利待遇掛鉤。涉及經濟、土地、拆遷、計生等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第六條本市常住居民實際居住地址與戶口登記地址不壹致的,應當將戶口遷入實際居住地址。
在本市有多個實際居住地址的,應當將戶口遷入常住地地址,其他居住地址應當記載在居民戶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記表上。第七條城鎮居民家庭中,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隨父母居住的子女、隨成年子女居住的父母,遵循自願的原則,不受結婚年齡和其他條件的限制。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將戶口遷入本市:
(壹)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和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專家;
(二)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達到我市先進水平的專利、發明或專有技術的人才,我市支柱產業、特色產業、新興產業、轉移產業、重點企業的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
(4)45周歲以下具有中等職業教育及以上學歷或普通高中學歷且具有中等職業資格及以上學歷的技能人才,在就業地工作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年;
(五)正常經營1年以上並依法納稅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初創企業法定代表人;
(六)在本市連續工作3年以上,就業能力強,能適應產業轉型升級和市場競爭環境,長期從事壹線特殊困難行業的人員;
(七)省、市政府文件規定的其他引進人才。第九條新生兒可以隨父或隨母落戶。
新生兒因特殊情況不能隨生父母入戶的,經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可隨法定(或指定)監護人入戶。法定監護人應當根據父母順序的延續自動確定。第十條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棄兒)(以下簡稱“棄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由社會福利機構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二)公民合法收養的棄嬰或者從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收養人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明辦理被收養人戶口落戶或者轉移手續。
(三)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並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被收養人已滿6周歲,但因各種特殊情況不能按照收養法規定辦理收養登記證或公證的。收養人或本人可將收養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綜合調查報告和DNA打拐數據庫的調查結果送收養人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經市公安局戶籍集體審批小組審核同意後,可依法辦理收養登記和常住戶口。被收養人不滿6周歲的,收養人應當按照規定送至社會福利機構,不得私自收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