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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師的職務發明應該享有哪些權利?

法律主觀性: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的,發明人、設計人有權獲得獎勵和報酬。發明人、設計人可以與單位簽訂合同約定獎勵和報酬事項,單位也可以在其章程中約定獎勵和報酬的取得;合同和單位規章沒有規定的,單位應當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發明人和設計人獎勵和報酬。因此,如果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屬於壹個單位,發明人和設計人有權獲得獎勵和報酬,同時發明人和設計人也有署名權。

法律客觀性: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不僅應當獲得獎勵,還應當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報酬。也就是常說的“壹獎二賞”。“壹等獎”是指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無論該發明創造是否實施,專利權人都應當獎勵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兩酬”是指職務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專利權人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即:壹是從專利權人自己的發明創造中提取壹部分利潤作為報酬;二是從專利權人收取的轉讓費或者使用費中提取壹部分,用於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作為報酬。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具體規定如下:(1)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至少為2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至少不低於500元。(二)在專利權有效期內,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發明創造後,每年從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專利納稅後的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獎勵。(三)被授予專利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在納稅後從許可實施該專利所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65,438+00%的比例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4)上述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國內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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