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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幫忙舉幾個關於國際貿易壁壘的例子

第壹,由專利權和標識性權利構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由於各國經濟及技術發展水平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強大的技術優勢制定了壹系列技術標準,築起了壹道道技術壁壘。尤其在高新技術領域,制定技術標準時沒有成熟的公知技術可供使用,高新技術的發明者都有著極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成果幾乎都被專利技術覆蓋。壹些標準化組織為了制定法定標準,要和知識產權人談判,簽訂合同,在使權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時,對權利做出壹定的限制,如專利權人應對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銷的權利許可等。此外,還有大量的高技術發明者,有足夠的壟斷能力,不希望成為法定標準,而憑自己的技術優勢形成事實標準。而且,與專利技術相結合的技術標準比傳統的技術標準更具有殺傷力。發展中國家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權利人支付高額的使用費,這極大地限制了高技術產品的自由流通。

由標識性權利形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是指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壹些工商業團體經常把壹些標識註冊成證明商標。壹些國家或地區往往把是否帶有證明商標作為商品進口的必備條件。事實上.壹些企業在許可他人使用專利技術的同時,也往往把商標壹同許可,所以被許可企業商品是否帶有許可商標也成為是否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壹個衡量標準,這有利於海關在進出口過程中查扣侵權商品。有時,某些專利技術雖已過了有效期,成為公知技術,但商品上的商標權可以不斷延續。要使用這些技術代表的標識,也必須得到許可,否則也會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因此,證明商標也成為壹種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二,知識產權的濫用。壹是知識產權保護邊境措施及臨時措施的濫用。臨時措施和進口邊境措施是TRIPs協議必須要求的,但是如果權利人惡意申請臨時措施或海關扣押或海關手續過於繁雜,都會使進口人付出高額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損失。出口邊境措施是TRIPs協議規定可以實行而並非必須實行。設立出口控制,會給出口商帶來額外負擔,通關審查時要履行繁雜的手續,提交各種授權文書、商業票證。這不僅拖延時間,而且為出口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風險。二是技術貿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包括技術貿易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和歧視性價格。三是網絡著作權的濫用。按各國傳統的著作權法,公眾可因科研、教學、個人研究需要而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但是,在互聯網上,許多應為大眾知悉的信息被網絡商及版權人封鎖起來,如壹些應當公開為公眾服務的商業信息、報刊、已發表文章、法律法規、國內外法院判決的案例被匯編成數據庫而受到特殊保護。此種信息壟斷會妨礙著作權客體的交流及商務活動的展開。

第三,貿易的“內部化”和選擇性投資。所謂貿易的“內部化”,是指壹些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為保持其在高技術領域的壟斷優勢,其知識產權或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貿易具有強烈的內部化傾向。這種傾向具體表現為跨國公司的高技術或含有技術專利的商品、專有技術的商品且主要流向其擁有多數或全部股權的國外子公司,即使在技術創新成果與企業現有經營不相吻合的情況下,企業也往往不是輕易地單方出讓該項技術成果,而是將它作為交叉許可的籌碼以換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業的技術成果。“非使用”或“休眠專利”現象表明,跨國公司壹方面壟斷專利技術產品進口權.以便確保權利人產品對外輸出的市場銷路;另壹方面,奪取了授權國獲得專利技術的壹切國內外機會和渠道。所謂“選擇性投資”,是指跨國公司在可能情況下,不將具有戰略意義的專利與專有技術列入技術許可證貿易的範圍,而是盡可能地利用這些技術.結成更高層次的戰略聯盟和合資合作關系或自己進行跨國投資以保持其在技術和產品上的領先地位。與此同時,將貿易對象限定在壹個很小的範圍內,就目前關鍵性技術而言,要麽等價交換,要麽開出令被許可者望而卻步的高價,從而造成了事實上的不許可,嚴重阻礙了在高新技術領域中新競爭對手的加入。

第四,對平行進口的嚴格限制。國際化的自由貿易衍生出的平行進口行為必然要與地域性獨立管理的知識產權產生矛盾,即使是嘗試統壹規範國際貿易領域中知識產權問題的TRIPs也在此問題上保持中立:依本協議進行的爭端解決中不得借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涉及知識產權窮竭問題。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的法律條文在規定平行進口時,無論認為侵權還是合法多附有靈活條件。所以,平行進口很容易為發達國家的利益、個人的意誌所左右,不可避免地產生濫用知識產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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