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應當寫明如下內容:
a 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或者居住地;
b 申請人的國籍;
c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名稱;
d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作者的姓名或者名稱;
e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創作完成日期;
f 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所用於的集成電路的分類;
g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註明的有關事項;申請人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其聯系人的姓名、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系電話;
h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有條例第十七條所述商業利用行為的,該行為的發生日;
i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該保密信息的圖層的復制件或者圖樣頁碼編號及總頁數;
j 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k 申請文件清單;
l 附加文件及樣品清單;
m 其他需要註明的事項。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申請人提交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應當至少放大到用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生產的集成電路的20倍以上;申請人可以同時提供該復制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提交電子版本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的,應當包含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全部信息,並註明文件的數據格式;
b 復制件或者圖樣有多張紙件的,應當順序編號並附具目錄;
c 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應當使用A4紙格式;如果大於A4紙的,應當折疊成A4紙格式;
d 復制件或者圖樣可以附具簡單的文字說明,說明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結構、技術、功能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提交含有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已投入商業利用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4件含有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a 申請人所提交的4件集成電路樣品應當置於能保證其不受損壞的專用器具中,並附具填寫好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統壹編制的表格;
b 器具表面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申請號和集成電路名稱;
c 器具中的集成電路樣品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損壞,並能夠在幹燥器中至少存放十年。
(4)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的其他材料。
世紀恒程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