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 專利 可以撤銷嗎 這個答案是肯定的。我國的《 專利法 》就有這樣的規定,如果 專利權 還沒有被授予,那申請人是可以在此之前隨時撤回原申請的。 如果要撤回申請的專利,原 專利申請 人就要向相關的專利行政部門去提交要求的書面聲明。聲明裏面,就需要寫明申請撤回的專利名稱,申請的號碼,以及申請的日期。那麽,相關的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文件後,就會進行審核處理,最後出示公告。這壹種專利撤回的行為,我們通常稱為明示,也就是申請人主動、積極地去做撤回的申請。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相關部門已經準備好了專利申請相關資料文件的印刷工作,如果申請人此時做出撤回申請,那麽還是可以獲得批準,但是專利申請文件就會隨著撤回的聲明壹起公布出去了。如果可以爭取在相關部門準備好資料文件之前提出撤回申請,那麽還可以另外再提出新的相同的申請。 《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 外觀設計專利 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 發明專利申請 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還有另外壹種情形,我們稱之為默示,就是說申請人是被動、消極地撤回原來的專利申請。這壹點怎麽理解呢?我們來舉這樣壹個例子:比如:專利局在對申請的專利進行審核後,發現有壹些問題需要申請人澄清,於是向申請人發出通知,要求在壹定期限內做出答復。如果申請人沒有按照規定時間做出答復的話,也會被看作是放棄專利申請,也就是撤回專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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