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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發明專利時對請求書中的發明名稱有什麽要求?

請求書中的發明名稱應當與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壹致。發明名稱應當簡要、準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的主題和類型。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名稱、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非技術詞匯。也不得含有“及其他”、“及其類似物”等含糊不清的詞語;也不應該只使用籠統的詞語,以至於沒有給出發明信息,例如,只使用“方法”、“裝置”、“組合物”、“化合物”等詞語作為發明名稱。發明名稱壹般不超過25個字。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化學領域的壹些發明可能被允許最多40個單詞。發明人填寫請求書有什麽要求?發明人應為個人,請求書中不得填寫單位或集體,如不得寫成“XX課題組”。發明人應當使用真實姓名,不得使用筆名或者其他非正式名稱。發明人超過壹人的,應當從左至右填寫。不符合要求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申請人更正請求書中發明人姓名的,應當提交更正意見、當事人陳述以及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果發明人不方便透露姓名,可以不在公布的文件中顯示姓名嗎?發明人可以請求專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時,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應當在請求書“發明人”欄填寫的相應發明人後面註明“(不公布姓名)”。提出不公布姓名請求後,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專利局不予在專利公報、專利申請小冊子、專利小冊子和專利證書上公布其姓名,並在相應位置註明“請求不公布姓名”字樣,發明人不得再次請求公布其姓名。提出專利申請後請求不公布發明人姓名的,應當提交由發明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聲明。但是,在專利申請進入公布準備階段後提出請求的,視為未提出請求,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於誌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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