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簡化和規範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手續。申請人只需提交壹份PCT申請,就可以在申請日起30個月內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而不必在12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向每壹個國家分別提交專利申請,為申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提供了方便。在我國,申請人可使用自己熟悉的語言(中文)撰寫申請文件,並直接遞交到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B.推遲決策時間,有利於調整申請策略,準確投入資金,節省不必要的開支。由於PCT申請的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分開,使申請人有足夠的時間和機會進行調整。在國際階段,PCT申請要經過國際檢索單位的國際檢索,申請人會收到壹份高質量的國際檢索報告和壹份專利性書面意見。該國際檢索報告給出壹篇或多篇現有技術文件,使得專利申請人既可以了解現有技術的狀況,又可以初步判斷發明是否具備授予專利的前景。根據這些報告和書面意見,申請人可初步判斷自己的發明是否具專利性,然後根據需要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辦理進入多個國家的手續,即提交PCT申請的譯文和繳納相應的費用。利用這段時間,專利申請人可以對市場、對發明的商業前景以及其他因素進行調查,在花費較大資金進入國家階段之前,決定是否繼續申請外國專利。若經過調查,決定不向外國申請專利,則可以節省外國國家階段的費用。
C.可以比較快地獲得申請日和有比較長的時間籌集申請經費。申請外國專利,費用都比較昂貴,主要工業化國家每個不少於5000美元,有的專利申請費用可多達1萬美元以上,同時申請幾個國家將是壹筆很可觀的費用。利用PCT申請這壹途徑,可以將主要費用支付的時間最長延長到自優先權日起30個月,同時又不影響及早獲得申請。
D.完善申請文件。申請人可根據國際檢索報告和專利性書面意見,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對就某壹發明在幾個國家尋求保護的任何個人或公司("申請人")來說,使用PCT意味著節省時間、工作量和資金。
通過PCT的地區專利
對於希望在同時是任壹地區專利條約的成員和PCT成員的國家保護其發明的申請人,把PCT制度與那些地區專利制度結合使用,還另有其重要的好處。PCT與地區專利制度不僅互相完全協調,而且還為申請人可能結合使用這兩種制度提供了便利,不論他在哪壹國提交申請。下面的段落說明將PCT與地區專利制度結合使用並由此通過PCT獲得專利的情況,即ARIPO哈拉雷協定,歐亞專利公約,歐洲專利公約和OAPI協議,通過所謂的"ARIPO-PCT途徑","歐亞-PCT途徑","歐洲-PCT途徑"和"?OAPI-PCT?途徑"。在歐洲專利公約的情況下,也可以將該公約與PCT結合使用。
(卓壹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