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該專利設計應當有明顯的區別。
被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
以下是版權和專利的保護範圍和主體資格。
著作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作品:
(壹)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專利:《專利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發明,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新的實用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以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組合以及色彩、形狀、圖案的組合為基礎,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