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權利要求的類型
按照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類型: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
產品權利要求,在國際上又稱作物的權利要求。其給予保護的客體是人類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它包括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儀器、部件、元件、線路、合金、塗料、水泥、玻璃、組合物、化合物、藥物制劑等人類科技生產的任何具體的實體。
方法權利要求,國際上又稱作活動的權利要求。它給予保護的客體是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雖然在執行這些方法步驟時也會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設備、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於對物本身的創新或改進,而是通過方法步驟的組合和執行順序來實現方法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在類型上區分權利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通常情況下,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權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應當予以考慮,而每壹個特征的實際限定作用應當最終體現在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主題上。例如,當產品權利要求中的壹個或多個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並且也不能用參數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仍然是產品,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於對要求保護的產品本身帶來何種影響。
對於主題名稱中含有用途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確定該產品權利要求保護的範圍時應當予以考慮,但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於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本身帶來何種影響。例如,主題名稱為“用於鋼水澆鑄的模具”的權利要求,其中“用於鋼水澆鑄”的用途對主題“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對於“壹種用於冰塊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冰塊熔點遠低於“用於鋼水澆鑄的模具”中鋼水的熔點,不可能用於鋼水澆鑄,故不在上述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然而,如果“用於……”的限定對所要保護的產品或設備本身沒有帶來影響,只是對產品或設備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則其對產品或設備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不起作用。例如,“用於……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於……”對化合物X本身沒有帶來任何影響,則在判斷該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時,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
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因而發明專利給予保護的客體可以是產品,也可以是方法,也就是說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既可以有產品權利要求,也可以有方法權利要求。而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由此可知,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不保護方法,而且必須是有形狀、結構的產品,因而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保護的客體僅僅是有形狀、結構的產品,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只允許有產品權利要求,不允許有方法權利要求。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權利要求書應當有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有從屬權利要求。
在壹份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其技術問題所需的必要技術特征。其中必要技術特征是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為解決其技術問題所不可缺少的技術特征,其總和足以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保護客體,使之區別於背景技術中所述的其它技術方案。
壹份權利要求書中具有多項權利要求時,如果其中壹項權利要求包含了另壹項同類型權利要求中的所有技術特征、且對另壹項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作進壹步限定,則該權利要求為從屬權利要求。從屬權利要求用附加技術特征對被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壹步限定,此附加技術特征可以是對引用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作進壹步限定的技術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被從屬權利要求進壹步限定的權利要求可以是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是從屬權利要求。也就是說,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引用獨立權利要求,也可以是增加的技術特征。
此外,從屬權利要求可以僅引用在前的壹項權利要求,也可以引用在前的兩項或兩項以上的權利要求,後者稱作多項從屬權利要求。
在壹件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獨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客體的保護範圍最寬。由於從屬權利要求包含了其引用的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征,其用附加技術特征對其引用的權利要求作進壹步限定,所以從屬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落在其所引用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之內。
專利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實用新型,而對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來說,應當只有壹項獨立權利要求,但還可以包括多項直接或間接對該獨立權利要求作限定的從屬權利要求。
專利法第三十壹條第壹款還規定,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權利要求書中可以有兩項或兩項以上獨立權利要求。寫在前面的獨立權利要求稱為第壹獨立權利要求,其它獨立權利要求稱作並列獨立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