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 專利權人 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 專利 的違法行為就構成 專利侵權 。專利 侵權行為 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 壹、直接侵權行為 1、行為人直接使用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 2、行為人直接使用專利權人的產品、發明; 3、行為人直接銷售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 4、行為人直接將專利權人的發明、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進口; 5、行為人假冒他人的專利。 二、間接侵權行為,這種行為不屬於直接構成侵權,行為人通過自己的行為,誘使他人幫助自己侵害專利權人的權利。間接侵權行為通常是為直接侵權行為制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於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於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 《中華人民***和國 專利法 》 第十壹條,發明和實用新型 專利權 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 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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