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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權利要求書

按我國規定,權利要求書是申請發明專利的和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它是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要求保護的內容,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是申請專利的核心,也是確定專利保護範圍的重要法律文件。申請人可以自行填寫或撰寫,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 《權利要求書》應當按規定簽章,簽章應當與請求書中填寫的姓名或者名稱完全壹致。簽章不得復印。涉及權利轉移的手續,應當有全體申請人簽章,其他手續可以由申請人的代表人簽章辦理,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簽章辦理。 申請文件應按下列順序排列: 請求書、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說明書附圖。申請文件各部分都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紙張質量應相當於復印機用紙的質量。紙面不得有無用的文字、記號、框、線等。紙張壹律采用A4尺寸(210毫米×297毫米)的。 紙張應當縱向使用。文字應當自左向右排列,紙張左邊和上邊應各留25毫米空白,右邊和下邊應當各留15毫米空白,以便於出版和審查時使用。第壹頁必須使用國家知識產權局統壹制定的表格。該表格可以在專利局受理大廳的咨詢處索要,也可以向各地的專利局代辦處索取或直接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下載或以信函方式索取(信函寄至: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發文處)。各頁壹式壹份。 續頁可使用同樣大小和質量相當的白紙。紙張只限用正面。各部分壹律使用漢字。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如沒有統壹中文譯文,應當在中文譯文後的括號內註明原文。 《權利要求書》應當用宋體、仿宋體或楷體打字或印刷,字跡應當整齊清晰,呈黑色,符合制版要求,不得塗改,字高應當在3.5毫米至4.5毫米之間,行距應當在 2.5毫米至3.5毫米之間,不允許有空行。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和簡要地表述請求保護的範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時,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編號前不得冠以“權利要求”或者“權項”等詞。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壹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必要時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等用語。每壹項權利要求僅允許在權利要求的結尾處使用句號。權利要求書應當在每頁下框線居中位置順序編寫頁碼。 壹張表格只能用於壹件專利申請。 申請人應當留存底稿,以保證申請審批過程中文件填寫的壹致性,並可以此作為答復審查意見時的參照。 申請文件是郵寄的,應當用掛號信函。申請人無法用掛號信郵寄的,可以用特快專遞郵寄, 也可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網站遞交專利申請。不得用包裹郵寄申請文件。掛號信函上除寫明專利局或者專利局代辦處的詳細地址(包括郵政編碼)外,還應當標有“申請文件”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受理處收”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代辦處收”的字樣。壹封掛號信內應當只裝同壹件申請的文件。郵寄後,申請人應當妥善保管好掛號收據存根。權利要求書是用來限定發明和實用新型要求保護的範圍的。1.權利要求的類型按照權利要求所保護的技術方案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類型:產品權利要求和方法權利要求。產品權利要求,在國際上又稱作物的權利要求。其給予保護的客體是人類技術生產的物(產品、設備),它包括物品、物質、材料、工具、裝置、設備、儀器、部件、元件、線路、合金、塗料、水泥、玻璃、組合物、化合物、藥物制劑等人類科技生產的任何具體的實體。方法權利要求,國際上又稱作活動的權利要求。它給予保護的客體是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它可以是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信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雖然在執行這些方法步驟時也會涉及到物,例如材料、設備、工具等,但是其核心不在於對物本身的創新或改進,而是通過方法步驟的組合和執行順序來實現方法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類型上區分權利要求的目的是為了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通常情況下,在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時,權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應當予以考慮,而每壹個特征的實際限定作用應當最終體現在該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主題上。例如,當產品權利要求中的壹個或多個技術特征無法用結構特征、並且也不能用參數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時,允許借助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產品權利要求的保護主題仍然是產品,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於對要求保護的產品本身帶來何種影響。對於主題名稱中含有用途限定的產品權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確定該產品權利要求保護的範圍時應當予以考慮,但其實際的限定作用取決於所要求保護的產品本身帶來何種影響。例如,主題名稱為“用於鋼水澆鑄的模具”的權利要求,其中“用於鋼水澆鑄”的用途對主題“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對於“壹種用於冰塊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冰塊熔點遠低於“用於鋼水澆鑄的模具”中鋼水的熔點,不可能用於鋼水澆鑄,故不在上述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然而,如果“用於……”的限定對所要保護的產品或設備本身沒有帶來影響,只是對產品或設備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則其對產品或設備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不起作用。例如,“用於……的化合物X”,如果其中“用於……”對化合物X本身沒有帶來任何影響,則在判斷該化合物X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時,其中的用途限定不起作用。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壹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因而發明專利給予保護的客體可以是產品,也可以是方法,也就是說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既可以有產品權利要求,也可以有方法權利要求。而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由此可知,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不保護方法,而且必須是有形狀、結構的產品,因而實用新型專利給予保護的客體僅僅是有形狀、結構的產品,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只允許有產品權利要求,不允許有方法權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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