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請人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六個月內(以授權公告號為準),每件補貼2000元,委托深圳專利代理機構或國外專利代理機構在具有壹定規模的分支機構代理的(後者去年納稅20萬元以上),增加補貼1萬元;但非電子專利申請不予資助;
3.深圳專利代理機構和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深圳設立具有壹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後者需繳納去年稅收20萬元以上)在深圳申請發明專利並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各補貼1,000元,但不補貼電子申請率低於1,000%的專利代理機構;
4.首次申請發明專利的單位,在獲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將增加首次申請發明專利補貼3000元,但不補貼非電子申請的專利。
申請人取得發明專利證書後共同申請資助的,按上述資助標準壹次性支付。
(二)境外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條件和標準取得境外發明專利證書後壹年內提出申請的,按照以下不同國家和地區給予壹次性資助,每件最多資助兩個國家或地區。
1.發明專利在美國、歐盟、日本等國家授權的,每件資助4萬元;
2 .在其他國家或地區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每項資助2萬元;
3 .在香港、澳門和臺灣省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符合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資助標準。
對境外發明專利的補貼按稅額分類。同壹申請人(含企業、團體)上壹年度實際納稅額(含國稅實際繳存數和地稅代扣代繳稅款數)在6543.8億元(含6543.8億元)以下的,全年補貼總額不超過6543.8億元;不超過500萬元,不超過6543.8億元,不超過5億元(含5億元),不超過6543.8億元(含6543.8億元),不超過2000萬元。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範企業或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者不適用此限制,但同壹申請人(含企業和集團)不得超過2000萬元。
(三)資助PCT專利申請的條件和標準對按照PCT規則提交了PCT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在獲得國際檢索後6個月內提出資助申請的,單位每項申請資助654.38+0萬元,個人每項申請資助3000元。
(四)境外商標註冊資助條件和標準取得境外商標註冊證書後1年內提出申請的,按照以下不同國家和地區給予壹次性資助,同壹申請人(含企業和團體)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1.通過馬德裏體系獲得註冊的,按指定國家數量資助,每個指定國家或地區資助2000元,每件最多資助20個國家或地區;
2 .在歐盟、非洲知識產權組織註冊,每家資助1萬元人民幣;
3 .在單壹國家獲得註冊的,每件補貼5000元;
4 .在臺灣省和澳門註冊的,每人資助3000元;
5.在香港註冊的,補貼為1,000元/個。
深圳商標代理機構和國外商標代理機構在深圳設立壹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後者去年需納稅20萬元以上)在境外申請深圳商標並取得商標註冊證後,每件代理補貼500元,續展代理不再補貼。
(五)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的資助條件和標準。計算機軟件開發完成後,壹年內在國家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機構登記,取得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每件資助600元。
對深圳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或國外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在深圳設立的具有壹定規模的分支機構(後者去年需納稅20萬元以上),每件補貼300元。